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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经过两年多的诉讼较量之后,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与唯冠公司和解,此事不仅吸引了各界关注的目光,而且再次引发了关于商标抢注的法律及利益之辨。
商标抢注一直是在公众中存在争议的话题。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在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者,这就为商标抢注提供了法律空间。当然,在先申请人不得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方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方式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驰名商标持有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如名人的姓名权)的合法权益,禁止违法抢注。但是,相关权益人必须证明其商标在抢注人申请注册之时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否则,即使现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也难以撤销抢注的商标。在不久前的“爱马仕”商标纠纷案中,广东达丰制衣公司1995年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爱玛仕”商标,虽然持有“HERMES”商标的法国爱马仕国际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1995年时在中国内地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则达丰制衣公司的该商标注册合法有效。
保护商标权,法律是准绳。就商标抢注而言,情况多种多样,以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分析,不能一概认为商标抢注行为都是违法的。如“爱玛仕”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合法,而“爱玛仕”与“HERMES”(爱马仕)有一定联系却也是不争的现实。因此,公众大量的争议就集中在道德层面,指责商标抢注者不但“傍名牌”、“傍名人”,而且有误导消费者之嫌等声音也时有耳闻。
循道理而言,商标的价值不在于商标本身,而在于商标所承载的商品声誉和商家名誉。商标本身是一种识别标志,用于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来源,建立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传递商品和商家的声誉和名誉。商标的价值只有通过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才能得以实现。离开优质的商品、良好的服务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美誉度,商标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以商标权利确保商标商业价值的实现,获得商标权仅是手段。可以试想,在现在的情况下,如果苹果公司放弃使用iPad商标,唯冠公司拥有商标权的iPad商标又能价值几何呢?
从另一个角度看,虽然说商标抢注者能在短期内快速引起市场注意,但是商标抢注的瑕疵必然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很容易埋下法律隐患。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商标抢注虽然可以逞一时之快,却极易留下无穷的法律隐患。唯有真正具独创意义的商标,才是企业发展的真正标识和长久依靠,也值得企业备加珍惜,善加经营,提高其美誉度,强化其显著性,才能体现商标的真正价值。但愿,更多的企业能品到“唯冠咬苹果”的个中之味,悟出对企业发展有价值、有意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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