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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0类茶、面粉制品、调味品等商品是否与第43类餐厅等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服务)?在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麻辣诱惑”品牌正在面临这样的困惑。
据介绍,自然人刘元福于2004年7月申请注册了一件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0类茶、面粉制品、调味品等商品上的“麻辣诱惑 malayouhuo”商标。该商标进入异议期后,遭遇了来自北京竞天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竞天杰公司)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下称麻辣诱惑酒楼)方面的异议。
竞天杰公司及麻辣诱惑酒楼方面的异议依据在于其方面所有的一件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的“麻辣诱惑”商标。该商标先由天杰公司于2002年10月申请注册,并于2004年8月完成确权,后转入予麻辣诱惑酒楼。作为异议发起人,该方面认为被异议商标“麻辣诱惑malayouhuo”与其在先确权的引证商标“麻辣诱惑”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
针对该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其后作出裁定未予支持。竞天杰公司及麻辣诱惑酒楼方面随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两公司在复审理由中指出,其引证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经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引证商标虽属在先注册,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原料、生产部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原异议裁定结果得以维持。
麻辣诱惑酒楼此后就该复审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悉,该案已于7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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