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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被侵害 原告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7-07   阅读次数:1587

      日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法院成功调解了一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面履行协议确定的赔偿金,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和商业信誉损失6万元。

  1月11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公安分局对被告向某销售假烟进行侦查时,在向某父母住处查获假烟375.8条,价值99735元;查获宜宾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48瓶、五粮液1618型52度浓香型白酒12瓶、五粮春45度浓香型白酒18瓶及贵州茅台12瓶、舍得24瓶、剑南春12瓶。1月13日,船山公安分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对所查获的五粮液、五粮春白酒产品真伪进行鉴定。2012年1月13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证明书:“属假冒公司注册商标”,并将向某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原告“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和商业信誉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销售原告所享有的“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中院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和商业信誉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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