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电 话:137-2107-1773
电 话:180-1990-6710
邮 箱:1578196994@qq.com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46号繁华里11幢1703
“娃哈哈”阻击同名商标未果
发布时间:2012-05-28 阅读次数:1644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公司)欲通过行政诉讼阻止浙江省金华市中龙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中龙公司)在自行车等商品上申请的“娃哈哈”商标被核准注册。但该案近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娃哈哈公司的涉案诉讼请求并未能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该案源于中龙公司2003年1月申请的上述涉案“娃哈哈”商标。该商标公告期内,娃哈哈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2009年2月5日,商标局作出裁定核准该商标注册。
随后,娃哈哈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据了解,在该案异议复审阶段,娃哈哈公司主要主张了两点,一是其“娃哈哈”商标最早于1999年被认定为饮料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应在该案中获得扩大化保护,再者其已于1992年在儿童车等商品上注册“娃哈哈”商标,中龙公司申请的“娃哈哈”商标已与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不应获得注册。
据商评委对此裁定称,虽然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在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但这种扩大保护并不是当然地扩大到所有商品类别,而应以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为前提。该案中,“娃哈哈”并非娃哈哈公司独创使用,因此中龙公司在自行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和使用“娃哈哈”商标,一般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淡化娃哈哈公司商标的声誉。而对于娃哈哈公司引证的注册在儿童车等商品上的“娃哈哈”商标,商评委认为该类商品与自行车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据此裁定中龙公司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娃哈哈公司向法院起诉商评委时,除主张其在异议复审阶段的相关理由外,还向法院诉称,中龙公司已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长达5年以上,不可能再实际使用该案中的“娃哈哈”商标。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娃哈哈公司该诉讼主张未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提出,不属于该案审查的范围,因此未予支持。而对于娃哈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均未予支持,并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据悉,娃哈哈公司已就上述一审结果提出上诉。
该案源于中龙公司2003年1月申请的上述涉案“娃哈哈”商标。该商标公告期内,娃哈哈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2009年2月5日,商标局作出裁定核准该商标注册。
随后,娃哈哈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据了解,在该案异议复审阶段,娃哈哈公司主要主张了两点,一是其“娃哈哈”商标最早于1999年被认定为饮料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应在该案中获得扩大化保护,再者其已于1992年在儿童车等商品上注册“娃哈哈”商标,中龙公司申请的“娃哈哈”商标已与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不应获得注册。
据商评委对此裁定称,虽然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在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但这种扩大保护并不是当然地扩大到所有商品类别,而应以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为前提。该案中,“娃哈哈”并非娃哈哈公司独创使用,因此中龙公司在自行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和使用“娃哈哈”商标,一般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淡化娃哈哈公司商标的声誉。而对于娃哈哈公司引证的注册在儿童车等商品上的“娃哈哈”商标,商评委认为该类商品与自行车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据此裁定中龙公司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娃哈哈公司向法院起诉商评委时,除主张其在异议复审阶段的相关理由外,还向法院诉称,中龙公司已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长达5年以上,不可能再实际使用该案中的“娃哈哈”商标。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娃哈哈公司该诉讼主张未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提出,不属于该案审查的范围,因此未予支持。而对于娃哈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均未予支持,并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据悉,娃哈哈公司已就上述一审结果提出上诉。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189-5653-9761。
本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的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款!反馈邮箱:365667427@qq.com。
上一篇:海天陷“酱油门”商标注册存隐患
下一篇:雄帝科技“傍大款”商标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