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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官庄”上海维权一审获赔20万元
发布时间:2012-06-30   阅读次数:1842

  韩国高丽参制品行业老字号企业正官庄六年根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正官庄六年根公司)日前在一起商标维权攻坚战中一审胜诉。该公司对国内3家相关医药企业发起的商标侵权之诉得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的支持,一审获赔经济损失20万元。
  
  正官庄公司位于上海市的中国总部法务部的李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作为韩国享有较高声誉的一家百年老字号企业,正官庄六年根公司自2007年2月正式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以来,至今已有6家分公司、100多家直营门店。目前,该公司已在中国注册了3件“神仙送参图”图形商标,所属商品类别分别为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5类和第29类,覆盖人参、腌制红参等商品。而该3件商标亦正是该公司此番维权的权利基础。
  
  据正官庄六年根公司该案委托代理人介绍,涉嫌侵权的人参制品系由广东正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韩公司)负责生产加工,上海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好药师药房)、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下称华氏大药房)负责销售,该系列高丽系列产品的外包装上不仅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图案,同时整个外包装亦与该公司产品包装颇为相似。
 
  正官庄六年根公司向法院诉称,3家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系原告的人参产品,影响原告销量,故起诉请求判令3家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合理开支及赔偿损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高丽参产品与商品分类第5类中的红参、人参等及第29类中的腌制红参、蜂蜜切片人参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神仙送参图”分别与原告3件注册在先并已经确权的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正韩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至于被告好药师药房和华氏大药房销售的产品,法院方面认为其双方系从被告正韩公司合法取得,主观上并无过错,故该两被告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据此,浦东法院判决被告正韩公司停止对正官庄六年根公司所持有3件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并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被告好药师大药房及华氏大药房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驳回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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