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电 话:137-2107-1773
电 话:180-1990-6710
邮 箱:1578196994@qq.com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46号繁华里11幢1703
“全南大”要“全南大曲”酒停产、停销、换包装广告,并赔偿200万元。昨日(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结束了这场历时3年的商标权诉讼。
2005年4月14日,案外人赣州市托福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全南大”商标。2006年5月7日,彭某、刘某通过转让取得了“全南大”的商标专用权。
2010年12月,彭某、刘某认为全南县酒厂(简称全南酒厂)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的“全南大曲”酒的商标、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注册商标“全南大”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南酒厂停止生产、销售“全南大曲”酒,销毁印有“全南大曲”字样的酒商标及外包装,停止并消除“全南大曲”酒的广告宣传,索赔200万元。
法院了解到,全南酒厂始建于1957年,一直生产“全南大曲”酒。全南酒厂向法庭陈词,“全南”是地名,“大曲”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全南大曲”并非任何人的商标,全南酒厂的注册商标为“福满堂”。赣州中院审理认为,全南酒厂在其商品上使用“全南大曲”商品名称、商品包装或标签并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属于在先和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受理案件认为,“全南大曲”与“全南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昨日(2日),省高院宣告驳回彭某、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189-5653-9761。
本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的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款!反馈邮箱:36566742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