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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假冒阿迪达斯、鳄鱼、锐步等名牌的运动鞋,44岁的福建籍男子吴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有团伙销售假冒商标的运动鞋,并提供线索称货物存放在位于朝阳区王四营乡的一库房内。随后不久,公安机关根据报案线索在官庄村的一处出租库房内,将福建籍男子吴某查获。同时,警方在该库房内起获标有“adidas”商标的运动鞋1344双、标有“RBK”商标的运动鞋5472双、标有“LACOSTE”商标的运动鞋648双、标有“ASICS”商标的运动鞋600双。经鉴定,这8064双运动鞋均为假冒商品,价值共计34.5万余元。
据吴某供述,其从2012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销售假冒品牌的运动鞋,这些鞋的进货价都在40元至50元左右,销售价则在50元至60元之间不等。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鉴于吴某系犯罪未遂且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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