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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网站名称
发布时间:2013-01-16   阅读次数:1868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南振中委员建议,网络的域名和网站名称应与企业名称一样纳入该条的调整范围。

  南振中说,目前“傍名牌”现象十分严重,对于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不仅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现象,也存在作为网络域名、网站名称使用的现象,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该条在“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后增加“域名和网站名称”。

        草案第十五条将“任何人可在公告期内对初审商标提出异议”的权利调整为仅“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南振中认为,这一修改弱化了社会公众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行为的监督。建议增加“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有关社会公众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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