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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特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终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2-11-05   阅读次数:1945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涉案金额达2.3亿元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张某、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三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和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初,张某从广州和义乌等地采购一批假冒“LV、adidas、LACOTSTE、PUMA”等注册商标的包、帽子等商品,并委托郑某对该批商品进行仓储、运输及办理报关出口至希腊的相关业务。后该批商品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浙江宁波海关查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LV包、adidas帽子、LACOTSTE帽子、PUMA帽子、TOUS包、香奈儿钱包价值共计2.3亿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郑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张某系自首。最终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50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郑某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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