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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14时,石景山法院“眼镜店揽客用‘宝岛’ 被指侵犯商标权”案
发布时间:2012-10-22   阅读次数:1465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称,“宝岛”系列注册商标的原始权利人为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其最早创立于台湾,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在“眼镜片、眼镜框、眼镜行”等多类商品上的“宝岛”、“宝岛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宝岛”系列注册商标权转让与香港的“宝岛眼镜商业谘询有限公司”,后者继而又授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2012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陈某在北京石景山区杨庄北区开办的“北京杨庄晶明亮眼镜店”公开使用“BDAO香港宝岛眼镜店”作为店铺招牌,并在销售票据中使用“香港宝岛眼镜国际集团专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香港宝岛眼镜”标识和“香港宝岛眼镜国际集团专业化连锁有限公司”的字样,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此案定于2012年10月23日14时在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直播庭审过程,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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