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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维雅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获赔50万元
发布时间:2011-01-26   阅读次数:1889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妮维雅”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语嫣化妆品有限公司、集晟春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妮维雅”商标的所有人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停止侵权。
 作为一家百年老店,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NIVEA(妮维雅)”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但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李鬼”。经调查得知,2009年3月初至同年4月末期间,集晟春颜公司接受语嫣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妮雅语嫣系列护肤产品,在上海、成都、沈阳和西安等地销售。该系列商品上均使用了“NIYEA UYAN及图形”商标。因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拜尔斯道夫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成立于德国的拜尔斯道夫公司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NIVEA(妮维雅)”商标专用权,尚在有效期内,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被控侵权商标与拜尔斯道夫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抄袭了其注册商标方形、深蓝底色、白色字体等构图和颜色要素,从整体上看,会使相关公众产生相同的印象,误以为来源于拜尔斯道夫公司或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此外,被控侵权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均用于日常美发美容或身体护理,在生产部门上均来自美容美发用品、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渠道上均通过超市、日用品商店等销售,在消费对象上均为普通消费大众,根据消费者的一般认识,应当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与该商标核定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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