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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许留山”之争二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1-10-17 阅读次数:1906
去年(2010年)10月,广东广州多家许留山甜品店一夜之间“变脸”,成为“邓留山”。这令许多市民怀疑广州市内经营的许留山甜品店是山寨货。如今,邓留山又将许留山告上法庭,这一案件在法院的公开审理,得以让市民了解其中复杂的商标权纷争。
邓留山:约定成立合营公司
2010年,邓畅荣、广州邓留山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方为“邓留山”)一纸诉状,将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方为“许留山”)告上法庭。许炳城、许留山(中国发展)有限公司则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邓留山要求确认邓留山在广东省内独占“许留山”商标及“许留山”字号至2012年1月5日。
邓留山诉称,2004年1月6日,时任许留山公司股东及董事长的许炳城,与邓畅荣签订《意向书》,双方约定成立合营公司,并由合营公司取得“许留山”商号在广东的独家总经营权,收益双方平分。邓畅荣为此支付了88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被告分得的利润达人民币数百万元。
许留山:从未授权使用商标
2009年,邓畅荣出资成立邓留山公司,邓留山名下诸多分店依旧使用“许留山”商号。当年,许留山公司向邓留山公司天汇城分店发出《律师函》,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许留山”商标。2010年5月6日,许留山公司作出《郑重声明》,称从未授权邓留山公司使用“许留山”商标。
二审:法院调解尚未有结果
根据审理,2011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邓留山败诉。邓留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广州中院,此案前日(14日)公开开
审中,邓留山坚持《意向书》实质是有法律效力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许留山辩称,许留山公司未授权委托任何人,与上诉人洽谈商标的许可使用事项,也从未授权委托任何人向上诉人收取任何利润。“邓留山公司2009年7月才成立,偏要确认它对‘许留山’商标的使用期为2004年至2012年,根本不合逻辑!”随后,法官当场主持双方调解,但至记者截稿时,尚不清晰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邓留山:约定成立合营公司
2010年,邓畅荣、广州邓留山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方为“邓留山”)一纸诉状,将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方为“许留山”)告上法庭。许炳城、许留山(中国发展)有限公司则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邓留山要求确认邓留山在广东省内独占“许留山”商标及“许留山”字号至2012年1月5日。
邓留山诉称,2004年1月6日,时任许留山公司股东及董事长的许炳城,与邓畅荣签订《意向书》,双方约定成立合营公司,并由合营公司取得“许留山”商号在广东的独家总经营权,收益双方平分。邓畅荣为此支付了88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被告分得的利润达人民币数百万元。
许留山:从未授权使用商标
2009年,邓畅荣出资成立邓留山公司,邓留山名下诸多分店依旧使用“许留山”商号。当年,许留山公司向邓留山公司天汇城分店发出《律师函》,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许留山”商标。2010年5月6日,许留山公司作出《郑重声明》,称从未授权邓留山公司使用“许留山”商标。
二审:法院调解尚未有结果
根据审理,2011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邓留山败诉。邓留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广州中院,此案前日(14日)公开开
审中,邓留山坚持《意向书》实质是有法律效力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许留山辩称,许留山公司未授权委托任何人,与上诉人洽谈商标的许可使用事项,也从未授权委托任何人向上诉人收取任何利润。“邓留山公司2009年7月才成立,偏要确认它对‘许留山’商标的使用期为2004年至2012年,根本不合逻辑!”随后,法官当场主持双方调解,但至记者截稿时,尚不清晰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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