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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稻香村”进场搅局 苏州“稻香村”接连提诉
发布时间:2011-09-28 阅读次数:1999
在刚刚过去的中秋节,传承数百年的中华老字号品牌“稻香村”月饼再次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但伴随着“稻香村”的热销,今年市场上同时出现8家雷同的“稻香村”以致消费者难辨真假,而此也使得“稻香村”商标持有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备感愤怒,该公司随即展开维权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3家企业在月饼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样因涉嫌对“稻香村”商标侵权,被法院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分别赔偿苏稻公司40万元、25万元和40万元。
据悉,此系列案件起因均由苏稻公司发起,该公司认为对方擅自使用“稻香村”对其所持有的“稻香村”(注册号为第352997号)商标构成侵权,不仅损害了苏稻公司的利益,也欺骗了相关消费者,据此分别将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大观园公司)、北京市祥发祥食品厂(以下简称祥发祥公司)、北京市荣洲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洲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
苏稻公司称,该公司所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于1988年5月提出申请注册,历经核准、续展等环节,目前此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19年6月。该被核定使用在30类糕点、果子面包等商品上的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使用,“稻香村”商标已被相关消费者广为知晓,并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据了解,三被告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稻香村”月饼,均得到“香港稻香村”授权。据苏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涉案商品显示,黑马大观园公司的月饼外包装的正面标注有“香港稻香村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稻香村工贸公司)字样,背面标注有“香港稻香村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商: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等信息。与黑马大观园公司生产的涉案月饼雷同,祥发祥公司生产的涉案月饼外包装上标注的授权厂商为“香港稻香村食品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稻香村集团),同时标注有“香港稻香村”字样,其中“稻香村”比“香港”字体明显突出。而荣洲公司生产的涉案月饼上外包装上标注有“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稻香村集团”字样等信息。
在庭审中,黑马大观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香港稻香村工贸公司许可授权书及协议书,用于证明其使用“香港稻香村”等文字系合理使用,对“稻香村”商标不构成侵权等。与其类似是,在另外两起案件中,祥发祥公司和荣洲公司也均向法院提交了其授权公司的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用于证明其生产的“香港稻香村”月饼并不侵权。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在3起案件中,被告方均系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容易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月饼系“稻香村”商标权益人苏稻公司生产,从而造成产源的混淆和误认,据此该院于日前分别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苏稻公司经济损失等。
据介绍,苏稻公司对市场上另外几家销售“稻香村”月饼的厂商发起的侵权诉讼也正在进行中。记者同时获悉,上述案件中的3方被告均表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并已提出上诉。
据悉,此系列案件起因均由苏稻公司发起,该公司认为对方擅自使用“稻香村”对其所持有的“稻香村”(注册号为第352997号)商标构成侵权,不仅损害了苏稻公司的利益,也欺骗了相关消费者,据此分别将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大观园公司)、北京市祥发祥食品厂(以下简称祥发祥公司)、北京市荣洲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洲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
苏稻公司称,该公司所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于1988年5月提出申请注册,历经核准、续展等环节,目前此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19年6月。该被核定使用在30类糕点、果子面包等商品上的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使用,“稻香村”商标已被相关消费者广为知晓,并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据了解,三被告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稻香村”月饼,均得到“香港稻香村”授权。据苏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涉案商品显示,黑马大观园公司的月饼外包装的正面标注有“香港稻香村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稻香村工贸公司)字样,背面标注有“香港稻香村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商: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等信息。与黑马大观园公司生产的涉案月饼雷同,祥发祥公司生产的涉案月饼外包装上标注的授权厂商为“香港稻香村食品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稻香村集团),同时标注有“香港稻香村”字样,其中“稻香村”比“香港”字体明显突出。而荣洲公司生产的涉案月饼上外包装上标注有“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稻香村集团”字样等信息。
在庭审中,黑马大观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香港稻香村工贸公司许可授权书及协议书,用于证明其使用“香港稻香村”等文字系合理使用,对“稻香村”商标不构成侵权等。与其类似是,在另外两起案件中,祥发祥公司和荣洲公司也均向法院提交了其授权公司的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用于证明其生产的“香港稻香村”月饼并不侵权。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在3起案件中,被告方均系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容易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月饼系“稻香村”商标权益人苏稻公司生产,从而造成产源的混淆和误认,据此该院于日前分别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苏稻公司经济损失等。
据介绍,苏稻公司对市场上另外几家销售“稻香村”月饼的厂商发起的侵权诉讼也正在进行中。记者同时获悉,上述案件中的3方被告均表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并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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