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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银楼品牌“宝庆”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11-05-19 阅读次数:2033
得益于内外部资源整合,又受阻于资源整合后衍生出的内部分歧,创建于清嘉庆年间的中华老字号珠宝商品及服务品牌“宝庆”在近200年的发展历史中几经沉浮,而今再次因品牌整合问题遭遇发展困局。
对于深受南京乃至华东地区消费者喜爱与信赖的品牌——“宝庆”而言,商标所有人与商标被许可人之间持续近2年的重重矛盾,为其今后的品牌发展“制造”了困难。
“困难具体的表现则是:商标权利人与商标被许可人之间的多起民事诉讼、消费者对于‘宝庆’品牌的疑惑、‘宝庆’品牌自身发展规划的混乱与无序。”一位在业内经营多年的人士告诉记者。日前,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一段历史
截至今年5月11日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查询网站显示,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中,与珠宝首饰相关的商品及服务类别里,“宝庆”相关图形文字注册商标所有人均为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总公司)或其子公司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子公司)。但据记者了解,在实际市场运营中,除了上述两家商标所有人外,还存在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庆连锁公司)与南京南华宝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宝庆公司)两家企业对“宝庆”(相关)品牌进行运作,而该二者同为“宝庆”(相关)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出现了多方共育一个品牌的局面。
据公开资料介绍,“宝庆”这个品牌历史可以追溯到清嘉庆年间,公元1818年,在今浙江鄞县。于1886年迁至今江苏南京,以前店后坊的格局开始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南京宝庆银楼”历程。因为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条件,宝庆汇集了江浙一代的金银珠宝名匠,“两帮相佐,技艺超群”,使“宝庆”这一地域性银楼在行业内声名鹊起。1929年,宝庆银楼的一尊“银鼎”摘取“西湖博览会”特等奖桂冠,确立了其在银楼业的重要地位。至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其经营规模和资本总额逐渐为当时众家银楼之首,与当时的上海凤翔、沈阳翠华、苏州恒孚并列为中国四大银楼。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因历史原因,宝庆银楼进入歇业状态。其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来临,宝庆总公司的前身企业再次开始运营宝庆银楼以及“宝庆品牌”,并于1985年起相继注册了多件“宝庆”文字及图形商标。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该品牌迎来黄金时期,逐渐成为南京市标志性品牌之一。为更好地获取发展机遇,扩大品牌影响力,宝庆总公司前身公司开始与香港联劲投资公司合作,另立“南华宝庆”品牌,并将该品牌商标权与运营权无限期授予二者的合资公司。
后来,随着金银许可的放开,珠宝首饰市场化进程和竞争加剧,以及其他品牌的渗透,2000年以后的“宝庆银楼”虽然有一定发展,但速度缓慢,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从原先的50直降到18。在此背景下,为了振兴百年老店,在“宝庆”上级主管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下,宝庆子公司在2004年底与江苏兆麟工贸公司合资成立了宝庆连锁公司,旨在快速大力发展“宝庆”品牌,提高其市场影响力和地位。
二次协议
在“宝庆”品牌发展的历史上,宝庆子公司与宝庆连锁公司一共进行过两次协议,第一次协议使得宝庆连锁公司成立,并享有了一系列商标使用权利;第二次协议,双方又针对第一次协议进行了补充,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了两份协议书。
一次协议:宝庆连锁成立。
据相关资料显示,2005年1月1日,宝庆子公司与宝庆连锁公司签订“宝庆”商标及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协议。该协议协定了宝庆子公司作为当时的“宝庆”系列商标权利人,以商标许可方式将该系列商标及“宝庆银楼”字号授权宝庆连锁公司有偿使用。该次授权明确规定期限为“至乙方(宝庆连锁公司)经营期满止”。另外连锁公司同时负责所有与“宝庆”品牌有关的连锁加盟事宜,拥有发展“宝庆加盟店”独占权,包括宝庆总公司、子公司不得越过宝庆连锁公司自行发展加盟店。
据宝庆连锁公司介绍,宝庆连锁公司成立以后,就开始了正式对“宝庆”品牌导入连锁模式,进行连锁化运作。2004年到2005年期间,宝庆连锁公司用了近一年的时间,完成了对“宝庆”品品牌的标准化运营导入,包括统一VI管理体系、供货体系、运营体系、市场推广体系等运营标准5大体系,使得宝庆银楼各体系店在形象、产品、运营等方面有了一定的统一。
据宝庆连锁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宝庆连锁公司在进行“宝庆”品牌经营之处,就开始进行“宝庆”品牌基础建设,除了上述建立的市场化运营的五大体系之外,还组织专家团队,根据相关历史文献资料论证宝庆银楼最初的源头在浙江鄞县,并将发源时间推至到1818年清嘉庆年间;另外,还整理出了“宝庆银楼”百年历史上经典作品、经营记录、社会荣誉等大批珍贵史料,并进一步提炼出“精工良品,立信百年”这一“宝庆银楼”的标志性文化口号等等,这些投入为“宝庆”后来的发展夯实了“地基”。这也是在今天出现“宝庆”品牌纷争时,宝庆连锁公司抱屈的原因。
二次协议:双方重新约定商标及服务标识使用权利范围。
据相关文件介绍,随着宝庆品牌的发展壮大,宝庆总公司提出双方共同发展加盟店,并提出宝庆子公司从宝庆连锁公司中退股,将其所持20股份全部转让给宝庆连锁公司原大股东兆麟公司后经工商变更成立的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创煜公司)。并成立南京宝庆银楼饰品配送有限公司,统一宝庆品牌饰品的采购、批发及质量监督等。此时,宝庆连锁公司为了品牌发展,放弃了其所拥有的对于宝庆加盟店发展的唯一权。为此,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及第三份协议书,用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如是三份协议书的理解即是目前宝庆总公司、子公司方面与宝庆连锁公司之间争执的核心。
记者在第一份协议中看到,该协议一共包括六大项内容。其中第一项中,宝庆子公司与宝庆连锁公司约定,宝庆连锁公司有权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宝庆”商标,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宝庆声誉;协议的第二项则规定,宝庆子公司在南京以外的加盟店,须接受宝庆连锁公司根据宝庆子公司制定的加盟规定统一管理;协议第三项规定,宝庆连锁公司有权在南京以外发展加盟店,但须接受宝庆子公司审批。除此之外,涉及到目前二者之争条款的还包括协议的第六项:宝庆连锁在使用和管理“宝庆”商标中,有严重违反本协议,侵害“宝庆”声誉和宝庆子公司利益的,宝庆子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
对比第一份协议,在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增添的约定项主要包括:宝庆子公司以40万元价格将其在宝庆连锁公司中的20转让给江苏创煜公司;宝庆子公司有权发展加盟店;宝庆连锁公司有权使用“宝庆银楼”注册商标及字号,并按照每年10万元得价格支付使用费;宝庆连锁公司可设立宝庆专卖店,但须由宝庆子公司批准;宝庆连锁公司可在南京区域外自行或授予其他公司经营发展;双方确认并同意宝庆连锁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因此次股东的变更而变更,不能因任何方产权结构或股东的调整而影响其合法续存。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宝庆连锁公司的法定存续期间一致等。
自此,双方就与宝庆连锁公司对于商标使用标识和权利已经界定明确,但正是这三份协议的衔接与理解,成为了双方分歧的根源和依据。
三点争论
随着品牌的壮大,双方公司的快速发展,双方对于“品牌”经营中的矛盾和摩擦不断,最后愈演愈烈,直至对簿公堂。对于双方这起品牌纠纷案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郭禾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五位中国法律界专家进行了专业的法律论证会。
争论一:宝庆连锁公司是否存在商标侵权。
2009年5月8日,宝庆子公司以原商标许可协议甲方的身份向宝庆连锁公司发出函件,指出宝庆连锁公司部分开设店面行为存在违约及侵权情形。而宝庆连锁公司对于该函件则回函称:宝庆总公司所称店面系其独立经营的自营店,所涉店面并非属于双方签订协议中的“宝庆专卖店”或“宝庆连锁店”,故不在协议约定的调整范围;宝庆连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合法注册字号,除销售“宝庆”品牌商品外,同样依法有权独立销售自主品牌或其他品牌商品,并对不同品牌做了合理区分。故不存在销售商品侵犯宝庆总公司方面注册商标权情况。
对此,专家论证小组的意见是: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宝庆”商标及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得出结论:连锁公司可以在加盟店以外使用商标及字号,可以在其他选定的场所从事“宝庆”品牌商品的销售,即宝庆连锁公司有权不经宝庆总公司批准开设自营店。
争论二:宝庆子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协议。
导火索迅速燃起并一发难收。2010年8月25日,宝庆子公司正式向宝庆连锁公司发出解除在先签订的3份“宝庆”商标及服务标识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通知。该公司在通知中称,宝庆连锁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存在多种违约情形,触及了在先签订的3份协议规定的解约条款,故要求宝庆连锁公司停止使用“宝庆”、“宝庆银楼”商标及字号,并清除所有已使用标识。而宝庆连锁公司认为,首先,其在经营中从未出现违约行为,第二,宝庆子公司已经将“宝庆”商标及相关字号等所有权移交给了宝庆总公司,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宝庆子公司此时已经无权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3份“宝庆”商标及服务标识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
争论三:宝庆连锁公司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宝庆总公司2010年8月发出的解除三份合约通知显示,其所指摘宝庆连锁公司违约行为包括擅自进行降价、打折宣传;擅自制作包装物、商标条形码;擅自销售非指定公司配送的商品;擅自在加盟店以外使用商标及字号;进行加盟店装潢未经认可;商品质量未接受检查与监督;未按时报送财务报表。
对于以上指责,宝庆连锁公司对本报记者表示:关于擅自降价、打折一说,其只是举行过一次名为“‘项’‘恋’2010吊坠节的活动”,该活动中所涉及商品亦未降价、打折销售,只是伴有其他促销活动,比如赠送小礼品;并且活动店面大多不在协议范围内,相反同期宝庆总公司做了一系列的降价、打折活动,销售的价格低于宝庆连锁公司。根据合约,宝庆连锁公司行为不构成违约。此外,宝庆连锁公司从未擅自制作包装物、条形码等,宝庆连锁公司销售的宝庆牌商品全部来源于宝庆配送公司。而所谓的在加盟店以外使用“宝庆”字号与商标亦只是根据协议约定的合理使用;另店面装潢未经认可、商品质量未接受检查、财务报表未按时报送等情况更是无稽之谈,宝庆连锁加盟店装潢式样与宝庆体系无异,宝庆商品由宝庆配送公司统一采购,统一质量监管、标签等,而宝庆连锁公司商品来源于宝庆配送
公司,宝庆连锁财务报表对非股东的宝庆子公司已无报送的义务。
对于这一争论点,专家论证小组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本案中,宝庆连锁公司对宝庆总公司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
记者日前了解,双方就商标及相关字号使用等品牌使用问题,已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何去何从
作为曾经的中国四大银楼品牌,老凤祥已收购上海一铅上市、沈阳萃华正通过改制合资准备上市、苏州恒孚亦已改制进入发展快车道,这样的事实与南京“宝庆”目前的尴尬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场表面上看似对3份协议产生不同理解而引发的内部纷争,背后存在怎样的利益博弈?对于这样的疑问,二者之间亦有不同说法。
宝庆总公司有关人士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宝庆连锁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重自行其是行为对“宝庆”品牌的统一管理形成很大挑战。该公司的种种违约行为不利于“宝庆”品牌的规范发展,并为其方面的利益造成了严重侵犯,故此解约势在必行。
宝庆连锁公司有关人士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宝庆总公司单方面提出解约完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使用“宝庆”系列商标及服务标识方面,宝庆连锁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履行,无任何违约行为。正是因为宝庆连锁公司对品牌的规范使用,宝庆品牌在江苏及周边区域的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宝庆连锁公司花费近6年的时间,为“宝庆”品牌的市场拓展和业绩的提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我们深知这种矛盾和争端如果继续扩大和蔓延,最后伤及的是品牌的商誉,双方共同努力的成果将毁于一旦,更严重的是将破坏地方仅有的老字号珠宝品牌,伤害南京乃至江苏人民的感情”。
二者之争持续2年之久,我国珠宝行业为数不多的优质品牌“宝庆”将何去何从,如何能够冲破内耗桎梏而迎来健康的发展环境,对于该问题宝庆总公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尚难以预料,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一切无从谈起。
而在宝庆连锁公司方面相关人士则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该公司期待双方合作的正常化,期待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宝庆”品牌的保护和发展,尽快把协调双方、加速发展放在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整合各方资源利用各方力量妥善处理矛盾,推进双方优势互补和深层次合作。
对于深受南京乃至华东地区消费者喜爱与信赖的品牌——“宝庆”而言,商标所有人与商标被许可人之间持续近2年的重重矛盾,为其今后的品牌发展“制造”了困难。
“困难具体的表现则是:商标权利人与商标被许可人之间的多起民事诉讼、消费者对于‘宝庆’品牌的疑惑、‘宝庆’品牌自身发展规划的混乱与无序。”一位在业内经营多年的人士告诉记者。日前,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一段历史
截至今年5月11日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查询网站显示,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中,与珠宝首饰相关的商品及服务类别里,“宝庆”相关图形文字注册商标所有人均为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总公司)或其子公司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子公司)。但据记者了解,在实际市场运营中,除了上述两家商标所有人外,还存在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庆连锁公司)与南京南华宝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宝庆公司)两家企业对“宝庆”(相关)品牌进行运作,而该二者同为“宝庆”(相关)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出现了多方共育一个品牌的局面。
据公开资料介绍,“宝庆”这个品牌历史可以追溯到清嘉庆年间,公元1818年,在今浙江鄞县。于1886年迁至今江苏南京,以前店后坊的格局开始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南京宝庆银楼”历程。因为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条件,宝庆汇集了江浙一代的金银珠宝名匠,“两帮相佐,技艺超群”,使“宝庆”这一地域性银楼在行业内声名鹊起。1929年,宝庆银楼的一尊“银鼎”摘取“西湖博览会”特等奖桂冠,确立了其在银楼业的重要地位。至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其经营规模和资本总额逐渐为当时众家银楼之首,与当时的上海凤翔、沈阳翠华、苏州恒孚并列为中国四大银楼。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因历史原因,宝庆银楼进入歇业状态。其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来临,宝庆总公司的前身企业再次开始运营宝庆银楼以及“宝庆品牌”,并于1985年起相继注册了多件“宝庆”文字及图形商标。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该品牌迎来黄金时期,逐渐成为南京市标志性品牌之一。为更好地获取发展机遇,扩大品牌影响力,宝庆总公司前身公司开始与香港联劲投资公司合作,另立“南华宝庆”品牌,并将该品牌商标权与运营权无限期授予二者的合资公司。
后来,随着金银许可的放开,珠宝首饰市场化进程和竞争加剧,以及其他品牌的渗透,2000年以后的“宝庆银楼”虽然有一定发展,但速度缓慢,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从原先的50直降到18。在此背景下,为了振兴百年老店,在“宝庆”上级主管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下,宝庆子公司在2004年底与江苏兆麟工贸公司合资成立了宝庆连锁公司,旨在快速大力发展“宝庆”品牌,提高其市场影响力和地位。
二次协议
在“宝庆”品牌发展的历史上,宝庆子公司与宝庆连锁公司一共进行过两次协议,第一次协议使得宝庆连锁公司成立,并享有了一系列商标使用权利;第二次协议,双方又针对第一次协议进行了补充,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了两份协议书。
一次协议:宝庆连锁成立。
据相关资料显示,2005年1月1日,宝庆子公司与宝庆连锁公司签订“宝庆”商标及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协议。该协议协定了宝庆子公司作为当时的“宝庆”系列商标权利人,以商标许可方式将该系列商标及“宝庆银楼”字号授权宝庆连锁公司有偿使用。该次授权明确规定期限为“至乙方(宝庆连锁公司)经营期满止”。另外连锁公司同时负责所有与“宝庆”品牌有关的连锁加盟事宜,拥有发展“宝庆加盟店”独占权,包括宝庆总公司、子公司不得越过宝庆连锁公司自行发展加盟店。
据宝庆连锁公司介绍,宝庆连锁公司成立以后,就开始了正式对“宝庆”品牌导入连锁模式,进行连锁化运作。2004年到2005年期间,宝庆连锁公司用了近一年的时间,完成了对“宝庆”品品牌的标准化运营导入,包括统一VI管理体系、供货体系、运营体系、市场推广体系等运营标准5大体系,使得宝庆银楼各体系店在形象、产品、运营等方面有了一定的统一。
据宝庆连锁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宝庆连锁公司在进行“宝庆”品牌经营之处,就开始进行“宝庆”品牌基础建设,除了上述建立的市场化运营的五大体系之外,还组织专家团队,根据相关历史文献资料论证宝庆银楼最初的源头在浙江鄞县,并将发源时间推至到1818年清嘉庆年间;另外,还整理出了“宝庆银楼”百年历史上经典作品、经营记录、社会荣誉等大批珍贵史料,并进一步提炼出“精工良品,立信百年”这一“宝庆银楼”的标志性文化口号等等,这些投入为“宝庆”后来的发展夯实了“地基”。这也是在今天出现“宝庆”品牌纷争时,宝庆连锁公司抱屈的原因。
二次协议:双方重新约定商标及服务标识使用权利范围。
据相关文件介绍,随着宝庆品牌的发展壮大,宝庆总公司提出双方共同发展加盟店,并提出宝庆子公司从宝庆连锁公司中退股,将其所持20股份全部转让给宝庆连锁公司原大股东兆麟公司后经工商变更成立的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创煜公司)。并成立南京宝庆银楼饰品配送有限公司,统一宝庆品牌饰品的采购、批发及质量监督等。此时,宝庆连锁公司为了品牌发展,放弃了其所拥有的对于宝庆加盟店发展的唯一权。为此,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及第三份协议书,用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如是三份协议书的理解即是目前宝庆总公司、子公司方面与宝庆连锁公司之间争执的核心。
记者在第一份协议中看到,该协议一共包括六大项内容。其中第一项中,宝庆子公司与宝庆连锁公司约定,宝庆连锁公司有权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宝庆”商标,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宝庆声誉;协议的第二项则规定,宝庆子公司在南京以外的加盟店,须接受宝庆连锁公司根据宝庆子公司制定的加盟规定统一管理;协议第三项规定,宝庆连锁公司有权在南京以外发展加盟店,但须接受宝庆子公司审批。除此之外,涉及到目前二者之争条款的还包括协议的第六项:宝庆连锁在使用和管理“宝庆”商标中,有严重违反本协议,侵害“宝庆”声誉和宝庆子公司利益的,宝庆子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
对比第一份协议,在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增添的约定项主要包括:宝庆子公司以40万元价格将其在宝庆连锁公司中的20转让给江苏创煜公司;宝庆子公司有权发展加盟店;宝庆连锁公司有权使用“宝庆银楼”注册商标及字号,并按照每年10万元得价格支付使用费;宝庆连锁公司可设立宝庆专卖店,但须由宝庆子公司批准;宝庆连锁公司可在南京区域外自行或授予其他公司经营发展;双方确认并同意宝庆连锁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因此次股东的变更而变更,不能因任何方产权结构或股东的调整而影响其合法续存。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宝庆连锁公司的法定存续期间一致等。
自此,双方就与宝庆连锁公司对于商标使用标识和权利已经界定明确,但正是这三份协议的衔接与理解,成为了双方分歧的根源和依据。
三点争论
随着品牌的壮大,双方公司的快速发展,双方对于“品牌”经营中的矛盾和摩擦不断,最后愈演愈烈,直至对簿公堂。对于双方这起品牌纠纷案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郭禾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五位中国法律界专家进行了专业的法律论证会。
争论一:宝庆连锁公司是否存在商标侵权。
2009年5月8日,宝庆子公司以原商标许可协议甲方的身份向宝庆连锁公司发出函件,指出宝庆连锁公司部分开设店面行为存在违约及侵权情形。而宝庆连锁公司对于该函件则回函称:宝庆总公司所称店面系其独立经营的自营店,所涉店面并非属于双方签订协议中的“宝庆专卖店”或“宝庆连锁店”,故不在协议约定的调整范围;宝庆连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合法注册字号,除销售“宝庆”品牌商品外,同样依法有权独立销售自主品牌或其他品牌商品,并对不同品牌做了合理区分。故不存在销售商品侵犯宝庆总公司方面注册商标权情况。
对此,专家论证小组的意见是: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宝庆”商标及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得出结论:连锁公司可以在加盟店以外使用商标及字号,可以在其他选定的场所从事“宝庆”品牌商品的销售,即宝庆连锁公司有权不经宝庆总公司批准开设自营店。
争论二:宝庆子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协议。
导火索迅速燃起并一发难收。2010年8月25日,宝庆子公司正式向宝庆连锁公司发出解除在先签订的3份“宝庆”商标及服务标识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通知。该公司在通知中称,宝庆连锁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存在多种违约情形,触及了在先签订的3份协议规定的解约条款,故要求宝庆连锁公司停止使用“宝庆”、“宝庆银楼”商标及字号,并清除所有已使用标识。而宝庆连锁公司认为,首先,其在经营中从未出现违约行为,第二,宝庆子公司已经将“宝庆”商标及相关字号等所有权移交给了宝庆总公司,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宝庆子公司此时已经无权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3份“宝庆”商标及服务标识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
争论三:宝庆连锁公司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宝庆总公司2010年8月发出的解除三份合约通知显示,其所指摘宝庆连锁公司违约行为包括擅自进行降价、打折宣传;擅自制作包装物、商标条形码;擅自销售非指定公司配送的商品;擅自在加盟店以外使用商标及字号;进行加盟店装潢未经认可;商品质量未接受检查与监督;未按时报送财务报表。
对于以上指责,宝庆连锁公司对本报记者表示:关于擅自降价、打折一说,其只是举行过一次名为“‘项’‘恋’2010吊坠节的活动”,该活动中所涉及商品亦未降价、打折销售,只是伴有其他促销活动,比如赠送小礼品;并且活动店面大多不在协议范围内,相反同期宝庆总公司做了一系列的降价、打折活动,销售的价格低于宝庆连锁公司。根据合约,宝庆连锁公司行为不构成违约。此外,宝庆连锁公司从未擅自制作包装物、条形码等,宝庆连锁公司销售的宝庆牌商品全部来源于宝庆配送公司。而所谓的在加盟店以外使用“宝庆”字号与商标亦只是根据协议约定的合理使用;另店面装潢未经认可、商品质量未接受检查、财务报表未按时报送等情况更是无稽之谈,宝庆连锁加盟店装潢式样与宝庆体系无异,宝庆商品由宝庆配送公司统一采购,统一质量监管、标签等,而宝庆连锁公司商品来源于宝庆配送
公司,宝庆连锁财务报表对非股东的宝庆子公司已无报送的义务。
对于这一争论点,专家论证小组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本案中,宝庆连锁公司对宝庆总公司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
记者日前了解,双方就商标及相关字号使用等品牌使用问题,已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何去何从
作为曾经的中国四大银楼品牌,老凤祥已收购上海一铅上市、沈阳萃华正通过改制合资准备上市、苏州恒孚亦已改制进入发展快车道,这样的事实与南京“宝庆”目前的尴尬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场表面上看似对3份协议产生不同理解而引发的内部纷争,背后存在怎样的利益博弈?对于这样的疑问,二者之间亦有不同说法。
宝庆总公司有关人士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宝庆连锁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重自行其是行为对“宝庆”品牌的统一管理形成很大挑战。该公司的种种违约行为不利于“宝庆”品牌的规范发展,并为其方面的利益造成了严重侵犯,故此解约势在必行。
宝庆连锁公司有关人士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宝庆总公司单方面提出解约完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使用“宝庆”系列商标及服务标识方面,宝庆连锁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履行,无任何违约行为。正是因为宝庆连锁公司对品牌的规范使用,宝庆品牌在江苏及周边区域的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宝庆连锁公司花费近6年的时间,为“宝庆”品牌的市场拓展和业绩的提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我们深知这种矛盾和争端如果继续扩大和蔓延,最后伤及的是品牌的商誉,双方共同努力的成果将毁于一旦,更严重的是将破坏地方仅有的老字号珠宝品牌,伤害南京乃至江苏人民的感情”。
二者之争持续2年之久,我国珠宝行业为数不多的优质品牌“宝庆”将何去何从,如何能够冲破内耗桎梏而迎来健康的发展环境,对于该问题宝庆总公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尚难以预料,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一切无从谈起。
而在宝庆连锁公司方面相关人士则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该公司期待双方合作的正常化,期待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宝庆”品牌的保护和发展,尽快把协调双方、加速发展放在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整合各方资源利用各方力量妥善处理矛盾,推进双方优势互补和深层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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