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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味”斗“金妹”8年未分胜负
发布时间:2011-09-14   阅读次数:3797
      进入中国已20年的知名食品厂商新加坡金味食品工业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金味公司)近年来在商标权保护问题上屡历荆棘。作为燕麦等食品品牌“金味”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公司与汕头一家名为汕头市金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妹公司)的同行业企业有关“金妹”商标争议案件已经持续8年未解。在这起持续至今并已进入第2轮行政讼诉的案件中,新加坡金味公司认为其“‘金味’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应权益应得到保护”;但汕头金妹公司则称,新加坡金味公司有“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之嫌。
       据了解,新加坡金味公司最主要的产品为燕麦片,1991年,该公司在广东省汕头市成立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味公司),并于1994年申请了相关“金味”商标。汕头金味公司同时还负责相关“金味”食品在中国市场上的推广及销售。
        作为同行企业,汕头金妹公司运营有“金妹”品牌系列食品,其中包括麦片等。该公司于1999年6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金妹JINMEI及图”商标,次年12月被商标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膨化水果片、燕麦食品、燕麦片等商品上。2003年7月,新加坡金味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撤销该商标。据悉,新加坡金味公司提争议时曾引证了两件“金味”商标,分别被核准在第30类即溶麦片、麦乳精等商品以及第30类玉米花、米乐等商品上,理由是“金妹”商标与“金味”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且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小类所属类似群组存在交叉,属于类似商品。

        商评委2009年6月作出裁定称,“金妹”与“金味”构成近似商标,但是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不类似,因此维持“金妹”商标注册。新加坡金味公司随后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一审,“金妹”商标指定使用的膨化水果片与新加坡金味公司两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花、米乐、即溶麦片构成类似,其余商品则不构成类似,故以此判决商评委重作裁定。
        公司称“金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已全部与其“金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评委表示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其审查原则不符,汕头金妹公司则主张一审法院关于类似的判决结果无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金妹”与“金味”商标构成近似,但商评委应撤销“金妹”商标在哪些商品上的注册,该院“不宜对此直接作出认定”,并终审判决驳回了三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12月20日,商评委根据上述生效判决重新裁定撤销“金妹”商标在第30类膨化水果片商品上的注册,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对该裁定结果,新加坡金味公司于今年4月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二审法院对于原一审法院认定的类似商品是不予认可的”,“金妹”商标注册的饼干、燕麦食品、燕麦片等商品与其“金味”商标指定使用的即溶麦片明显属于类似商品,“金妹”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均应被撤销。对此,商评委答辩称其重新作出的裁定系对原两审法院行政判决内容的执行,系尊重两审法院司法审查职权的表现,并无不当之处。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就金味公司上述兴诉行为,有涉案关联企业负责人表示,其商标与金味公司的商标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金味公司长期以来凭借较强的经济实力对国内部分中小型企业的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以大欺小”,给这些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记者随后采访了金味公司上述案件代理律师,据其表示,新加坡金味公司作为首个引进营养麦片的生产企业,“金味”商标是其独创并使用在燕麦及相关食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金妹”商标是傍金味名牌商标的典型案例。该案当事人汕头市金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针对金味公司有预谋、有步骤连续实施了一系列恶意注册与“金味”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同时,在外包装上极力模仿“金味”麦片包装,主营产品同样为麦片,不但侵犯了金味公司的商标权益,造成了市场混淆,严重毁损了金味麦片的美誉度,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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