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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西打”引官司健力宝被索赔50万
发布时间:2011-07-28 阅读次数:2074
广东省深圳市一商家经销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宝)生产的“苹果西打”饮料,引起一家台湾同行的质疑,这家名叫大西洋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的企业将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家乐)及健力宝一并告上法院,索赔人民币50万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市中级法院昨天(7月27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健力宝:“苹果”、“西打”均为通用名称
大西洋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2年7月至2009年2月,曾先后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打西菓蘋”、“蘋菓西打”、“APPLE SIDRA”、“西打SIDRA”在第32类汽水、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的商标权。2010年4月17日、18日,该公司分别在通家乐购买到健力宝生产的“苹果西打”苹果味汽水。
健力宝和通家乐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的产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图案与大西洋公司的商标内容含义相同、图案相似。大西洋公司请求判令健力宝和通家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福田法院一审时,通家乐公司方面未到庭。健力宝方面称,其生产的苹果味汽水产品使用的包装图案与大西洋公司所有的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侵犯大西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苹果”和“西打”都是通用名称,不能拥有专用权。
健力宝还强调自己是全国驰名商标,而大西洋的产品在大陆无任何知名度。因此,健力宝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不会被消费者误认为大西洋的产品。
一审:健力宝不构成侵权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健力宝公司在苹果味汽水上使用“苹果图案苹果西打”、“苹果图案APPLECIDER”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通家乐销售的商品是通过正当的销售渠道获得,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西洋公司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向深圳市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天(7月27日),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大西洋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通过翻译网站查询“Sidra”和“Cider”的中文含义违反法律规定,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以书面方式确认。大西洋公司注册的“西打”商标是专用词汇,并非通用词汇,同时,该公司的“苹果西打”产品在台湾是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健力宝使用与其相类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健力宝方面仍坚持一审的观点,认为该公司的产品没有侵权,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健力宝:“苹果”、“西打”均为通用名称
大西洋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2年7月至2009年2月,曾先后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打西菓蘋”、“蘋菓西打”、“APPLE SIDRA”、“西打SIDRA”在第32类汽水、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的商标权。2010年4月17日、18日,该公司分别在通家乐购买到健力宝生产的“苹果西打”苹果味汽水。
健力宝和通家乐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的产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图案与大西洋公司的商标内容含义相同、图案相似。大西洋公司请求判令健力宝和通家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福田法院一审时,通家乐公司方面未到庭。健力宝方面称,其生产的苹果味汽水产品使用的包装图案与大西洋公司所有的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侵犯大西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苹果”和“西打”都是通用名称,不能拥有专用权。
健力宝还强调自己是全国驰名商标,而大西洋的产品在大陆无任何知名度。因此,健力宝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不会被消费者误认为大西洋的产品。
一审:健力宝不构成侵权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健力宝公司在苹果味汽水上使用“苹果图案苹果西打”、“苹果图案APPLECIDER”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通家乐销售的商品是通过正当的销售渠道获得,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西洋公司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向深圳市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天(7月27日),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大西洋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通过翻译网站查询“Sidra”和“Cider”的中文含义违反法律规定,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以书面方式确认。大西洋公司注册的“西打”商标是专用词汇,并非通用词汇,同时,该公司的“苹果西打”产品在台湾是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健力宝使用与其相类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健力宝方面仍坚持一审的观点,认为该公司的产品没有侵权,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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