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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王老吉”非彼“王老吉”
发布时间:2011-07-05   阅读次数:1917
    7月1日,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院宣判了该县首例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3名男子和一家单位分别被定罪,案由涉及非法印制“王老吉”包装37万件。

  2010年12月,方某邀约郑某到“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思创公司)”商谈印铁业务,并于12月下旬相继来到思创公司,郑某被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应聘为焊机机长。二人在明知没有“王老吉”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与主管“广东裕华印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的邓某商谈委托制造印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事宜。
  邓某明知在没有相关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但某印制了该商标标识的电脑版(“菲林”),安排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的“裕华印铁车间”制造了印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10828张,每张印有该注册商标标识35件,共计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78980件。

  在方某安排下,郑某在本县工行和农行办理银行卡两张,供资金流动,冒名“李励”三次向思创公司支付货款167000元,尚欠货款2510元,由郑某向思创公司财务部门打了欠条一张。

  2011年1月12日,该批货物在运出思创公司大门时被六安警方查获,当场缴获了全部赃物。方某同年1月31日被湖南省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郑某同年1月26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邓某同年1月14日上午到六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赃款167000元已经由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方某、郑某、邓某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依法判处“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00000元;方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郑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非法所得1670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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