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电 话:137-2107-1773
电 话:180-1990-6710
邮 箱:1578196994@qq.com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46号繁华里11幢1703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格蕾丝”难奈“格雷丝”
发布时间:2011-06-15   阅读次数:1988
    在鞋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格雷丝GELEISI”商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格蕾丝”商标?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对第3084062号“格雷丝GELEISI”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依法维持该商标注册,并驳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及佛山市南海里水田盛鞋厂(以下简称田盛鞋厂)的上诉申请。
     据悉,第3084062号“格雷丝GELEISI”商标由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黄埠思灵通鞋厂于2003年5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商品等。2004年3月,该商标被转让给田某;2008年9月,蒋某通过受让取得此商标。
     2004年12月,田盛鞋厂对此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根据是:“格蕾丝”商标是田盛鞋厂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格雷丝GELEISI”商标是对“格蕾丝”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属恶意抢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商评委予以撤销。(注:第三十一条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09年11月,商评委依据相关证据认为,在“格雷丝GELEISI”商标申请之前,田盛鞋厂已经将“格蕾丝”商标长期广泛使用在鞋等商品上,并在广州、合肥、郑州等地进行了广告宣传,此商标在鞋等商品上在广东省地区已具有一定影响,“格雷丝GELEISI”商标与“格蕾丝”商标构成近似,依据上述法条,对涉案商标作出撤销裁定。蒋某对于该裁定结果表示不服,随后诉至法院。
    此案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而在综合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商评委认定田盛鞋厂在“格雷丝GELEISI”商标申请之前,已将“格蕾丝”商标长期广泛使用在鞋等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并判令商评委从新裁定此案。商评委及田盛鞋厂均不服,遂上诉至北京高院。
    近日,北京高院对田盛鞋厂使用“格蕾丝”商标的情况进行了审理,结合相关证据,该院终审认定“格蕾丝”商标在“格雷丝GELEISI”商标申请前,并不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据此维持原判。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189-5653-9761。

本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的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款!反馈邮箱:365667427@qq.com。

  • 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哪些相关事项?
  • 如何辨别商标受理通知书的真假?
  • 商标受理通知书出来后就一定能注册成功吗?
  • 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交异议申请后,多久将异议通知
  • 商标被人抢注,现在初审公告期,如何提出异议?
  • 商标注册证书什么时候下发?
  • 商标注册成功后如何避免撤销三年不使用?
  • 商标续展和商标变更可同时办理吗?
微信扫一扫
微信二维码
137-2107-1773 电话
13721071773  18019906710 电话
公司邮箱 1578196994@qq.com

客服

微信咨询
  • 微信二维码
24小时服免费咨询0551-65171365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