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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蕉叶”赢了“杭州蕉叶”
发布时间:2011-07-09   阅读次数:1959
     一个“蕉叶”商标,两家相争数年未有结果。广州有十多年历史的“蕉叶”饮食公司,先是遭杭州一同名餐饮公司起诉侵权,后又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身并无侵权。今年3月,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州蕉叶”胜诉,杭州“蕉叶”不服并上诉。

  7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进行了法庭庭询(注:庭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询问制度。具体是指当不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对部分事实和证据有疑问时,法院主动向当事人进行询问)。

  为“蕉叶”字号掐架已3年

 “本公司全部都是直营店,没有加盟店”、“创立于1995年,请认明广州蕉叶”,7日登录原告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网站,这样的字眼赫然在目。网站还挂着一则2010年4月17日的消息,宣传“杭州新店开业”。

  事实上,早在“广州蕉叶”进军杭州市场之前,与其同名的“杭州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便开始与其“掐起架”来。

  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称,早在1997年6月,其在麓湖路8号已投资开设“广州市东山区蕉叶风味屋”。2002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蕉叶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经营时将该商标图形与企业简称“广州蕉叶”一起对外使用。

  此后,“广州蕉叶”又先后在广州开设数间分店,并成立上海分公司,其在起诉书中表示,“广州蕉叶经过多年经营与发展,成为餐饮业的知名品牌”。

    身在杭州的“蕉叶”,前身则是香港蕉叶咖喱屋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蕉叶咖喱屋及图形”。
  2008年8月,“杭州蕉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广州蕉叶”及其使用的“BananaLeaf”侵权,其后经调解撤诉。

  2010年3月,“广州蕉叶”向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并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一审开庭时,杭州蕉叶提出自己并无针对广州蕉叶发出侵权警告或威胁,因此要求确认不侵权并不成立,广州蕉叶提出享有在先使用权的证据均是在杭州蕉叶商标核准注册日之后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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