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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鼎鸡”商标图案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11-08-31 阅读次数:2460
1979年,剪纸名家王子淦创作了剪纸作品《一唱雄鸡天下白》,近日,王子淦的四位子女发现父亲的这幅代表作出现在了知名上海中式快餐店振鼎鸡的店招、橱窗和店门上,并成为了振鼎鸡的注册商标。四位子女认为振鼎鸡侵犯了父亲的著作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25314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30日)开庭审理了首例涉及剪纸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
作品遭盗用10多年
在庭审中,原告之一、王子淦的儿子王建中表示,父亲王子淦系剪纸名家、原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美术师。1979年,为参加全国工艺美术艺人、创作设计人员代表大会,王子淦专门创作了剪纸作品《一唱雄鸡天下白》,展现了一只精神抖擞、充满活力的雄鸡,博得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并成为其代表作而被多次转载、刊登。被告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并未征得王子淦同意的情况下 于,1996年开始使用这幅雄鸡作品,并于1999年、2003年将其注册为商标,并在27家门店的店门、橱窗及部分门店的招牌中使用,侵权时间长达10多年。
为了证明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告当庭出示了1979年10月6日《工人日报》及1986年4月《上海工艺美术》杂志对该作品的报道,并用对比图的形式,指出被告振鼎鸡的商标图案与原告作品有多处相似之处,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实质性近似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原告的律师费和查询费25314元。
被告
鸡的形象不受保护
被告振鼎鸡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自己并未侵权,坚称其商标并非采用原告的作品,而是自己创作的。但当原告王建中问及创作者、创作时间等要素时,被告却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现在无法回答。“原告自己的雄鸡作品细部已经有所不同,但都是鸡,你能说第三个人剪了鸡的形象,就侵权了吗?”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鸡这一动物形象自古就有,很多民间艺人对其进行过创作,并非原告独创,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单个作品,而非鸡的形象。被告还当庭展示了王子淦师弟、同为剪纸艺术家的万洪成的一本剪纸著作,指出其中几幅作品中鸡的形象与王子淦的作品有类似。
然而,万洪成到庭作证时指出,自己曾经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与振鼎鸡有过合作,其悬挂于殿堂内的多幅剪纸是他的创作,当时,他就发现,振鼎鸡招牌上使用的雄鸡剪纸形象是王子淦的作品,“当时我进到店里,看到店门上的剪纸,就想,这是我师兄(王子淦)的剪纸啊。”万洪成当庭表示,由于王子淦的作品风格在剪纸界独树一帜,其鸡的眼睛、鸡冠、羽毛、脚爪部分与其他民间剪纸艺人的创作不同,并一一指出自己作品与王子淦的不同之处。
原告
作品遭盗用10多年
在庭审中,原告之一、王子淦的儿子王建中表示,父亲王子淦系剪纸名家、原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美术师。1979年,为参加全国工艺美术艺人、创作设计人员代表大会,王子淦专门创作了剪纸作品《一唱雄鸡天下白》,展现了一只精神抖擞、充满活力的雄鸡,博得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并成为其代表作而被多次转载、刊登。被告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并未征得王子淦同意的情况下 于,1996年开始使用这幅雄鸡作品,并于1999年、2003年将其注册为商标,并在27家门店的店门、橱窗及部分门店的招牌中使用,侵权时间长达10多年。
为了证明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告当庭出示了1979年10月6日《工人日报》及1986年4月《上海工艺美术》杂志对该作品的报道,并用对比图的形式,指出被告振鼎鸡的商标图案与原告作品有多处相似之处,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实质性近似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原告的律师费和查询费25314元。
被告
鸡的形象不受保护
被告振鼎鸡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自己并未侵权,坚称其商标并非采用原告的作品,而是自己创作的。但当原告王建中问及创作者、创作时间等要素时,被告却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现在无法回答。“原告自己的雄鸡作品细部已经有所不同,但都是鸡,你能说第三个人剪了鸡的形象,就侵权了吗?”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鸡这一动物形象自古就有,很多民间艺人对其进行过创作,并非原告独创,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单个作品,而非鸡的形象。被告还当庭展示了王子淦师弟、同为剪纸艺术家的万洪成的一本剪纸著作,指出其中几幅作品中鸡的形象与王子淦的作品有类似。
然而,万洪成到庭作证时指出,自己曾经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与振鼎鸡有过合作,其悬挂于殿堂内的多幅剪纸是他的创作,当时,他就发现,振鼎鸡招牌上使用的雄鸡剪纸形象是王子淦的作品,“当时我进到店里,看到店门上的剪纸,就想,这是我师兄(王子淦)的剪纸啊。”万洪成当庭表示,由于王子淦的作品风格在剪纸界独树一帜,其鸡的眼睛、鸡冠、羽毛、脚爪部分与其他民间剪纸艺人的创作不同,并一一指出自己作品与王子淦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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