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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露洁”起诉超市售假案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1-08-16   阅读次数:1726
     武汉一超市卖假“高露洁”牙刷,被美国高露洁-棕榄公司起诉。15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该超市侵犯了高露洁-棕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法认定超市老板主观上存在明知过错,判令其补偿高露洁-棕榄公司1.3万元合理开支。
       美国高露洁-棕榄公司,是全球知名日化企业,1991年,高露洁-棕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牙刷的“高露潔”和“Colgate”商标,分别于1998年11月14日、2006年1月6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
        2010年,高露洁-棕榄公司代理人发现,武汉东湖开发区的商院教育超市,销售标有“高露潔”及“Colgate”商标的纯假高露洁系列牙刷。该代理人提醒超市业主彭某,要求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彭某当场表示,立即撤下全部侵权牙刷,并由其店长向高露洁-棕榄公司签署了《保证书》,保证在2010年5月7日前撤下所有侵权产品,并且将来不再出售、经销该产品。
         不久,高露洁-棕榄公司代理人发现,彭某的超市仍销售该牙刷,遂于2010年6月28日申请了证据保全。
         此后,高露洁-棕榄公司向武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彭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调查取证等费用2.7万元
         武汉市中院认为,彭某侵犯了高露洁-棕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彭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对假冒商品的识别力有限,并提供了商品合法来源,无法认定彭某主观上存在明知的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彭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牙刷,补偿高露洁-棕榄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1.3万元。
        一审宣判后,彭某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7月5日,湖北省高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湖北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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