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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香水”案终审:四川“香水鱼”不侵权
发布时间:2011-03-11   阅读次数:1988
    在调味品包装上使用“香水鱼”、“香水鸡”等名称,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香水”的专用权?昨日(10日),记者获悉,四川自贡百味斋公司终审胜诉,四川省高院确认四川“香水鱼”不构成侵权。
 事情要追溯到6年前,2005年,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一纸诉状,将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自贡百味斋公司在“麻辣香水鱼”、“麻辣香水鸡”、“18味香水鸡”等浓缩底料的商品名称中将“香水”作为商品名称,侵犯了其就“香水”文字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如何理解“香水”?成都中院认为,“香水”文字出现在“麻辣香水鱼”的产品名称中,其所起的作用是功能性的,即描述了该调味料对菜品风味、形态等作用。因此,不构成对“香水”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一审败诉后,三九火锅底料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焦点是,百味斋公司在商标名称中使用“香水”文字是否构成对三九底料厂“香水”注册商标的侵权。省高院认为,百味斋公司使用“香水”文字是用于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并非商标性使用,而是一种善意使用,这样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其经营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省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记者董馨 实习生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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