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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豪泰酒店起诉山寨酒店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2-02-29 阅读次数:1529
日前,中国经济型酒店市场知名的格林豪泰酒店管理集团(以下简称:格林豪泰)起诉江苏盐城市亭湖区一酒店 “格林之家商务酒店”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酒店在营业招牌、名片、浴帽、牙具、浴巾、一次性拖鞋、香皂、门卡等物品上大量使用了“格林之家”、“Green Home”字样和“橡树”图形,与“格林豪泰”、“GreenTree Inn”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2008年,格林豪泰在住宿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格林豪泰及图”商标。经过7年多的发展,格林豪泰已在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的喜爱,“格林豪泰”、“GreenTree Inn”和“橡树”图形已成为格林豪泰最经典的服务标识,象征着酒店的健康与环保理念。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仿冒格林豪泰品牌的山寨酒店,这些山寨酒店突出使用中文“格林”、英文“Green”和“橡树”图形,致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格林豪泰酒店,2011年12月格林豪泰酒店管理集团委托上海市汇茂律师事务所范文辉律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起诉“格林之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经营的格林之家酒店与原告属于相同行业”,经比对,“格林之家”、“Green Home”文字及图形在整体外观、图形特征、中英文字体表现上与原告的“GreenTree Inn及图”和“格林豪泰”注册商标没有明显区别,构成近似。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取得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将和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在类似的市场经营中进行商业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准则,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该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2012年2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格林豪泰酒店已成为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经济型连锁酒店”,判决格林之家商务酒店停止对“格林豪泰”和“GreenTree In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在《盐城晚报》刊登公告,消除对格林豪泰酒店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格林豪泰法务部负责人陈旭表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维权的任务任重而道远,我们还将加强格林豪泰商标的维护,严厉打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维护我公司的优秀品牌和商业信誉。”此次的案件,格林豪泰不仅对公司的权益进行了维护,更对消费者及加盟商的利益提供了保障,格林豪泰抵制一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致力于为广大消费大众提供最优质、最实惠的酒店服务。
2008年,格林豪泰在住宿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格林豪泰及图”商标。经过7年多的发展,格林豪泰已在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的喜爱,“格林豪泰”、“GreenTree Inn”和“橡树”图形已成为格林豪泰最经典的服务标识,象征着酒店的健康与环保理念。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仿冒格林豪泰品牌的山寨酒店,这些山寨酒店突出使用中文“格林”、英文“Green”和“橡树”图形,致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格林豪泰酒店,2011年12月格林豪泰酒店管理集团委托上海市汇茂律师事务所范文辉律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起诉“格林之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经营的格林之家酒店与原告属于相同行业”,经比对,“格林之家”、“Green Home”文字及图形在整体外观、图形特征、中英文字体表现上与原告的“GreenTree Inn及图”和“格林豪泰”注册商标没有明显区别,构成近似。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取得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将和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在类似的市场经营中进行商业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准则,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该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2012年2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格林豪泰酒店已成为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经济型连锁酒店”,判决格林之家商务酒店停止对“格林豪泰”和“GreenTree In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在《盐城晚报》刊登公告,消除对格林豪泰酒店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格林豪泰法务部负责人陈旭表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维权的任务任重而道远,我们还将加强格林豪泰商标的维护,严厉打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维护我公司的优秀品牌和商业信誉。”此次的案件,格林豪泰不仅对公司的权益进行了维护,更对消费者及加盟商的利益提供了保障,格林豪泰抵制一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致力于为广大消费大众提供最优质、最实惠的酒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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