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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史克”与“史克”商标再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2-03-07 阅读次数:1900
一家广州化妆品企业的商标正处在商标行政复审阶段,却在去年被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记者近日获悉,该公司已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书。
2011年,广州诗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诗琪)的企业因其使用“中美史克”标识,被生产新康泰克等药品的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史克)和该商标中国权利人史密斯克兰·比彻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中,原告认为“中美史克”为天津史克的企业简称,“史克”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广州诗琪将“中美史克”作为其日化产品商标使用涉嫌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广州诗琪使用的“中美史克”商标是否侵犯天津史克的“史克”商标专用权,能否构成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是否存在进行虚假宣传三个问题上。
据广州诗琪代理律师北京中闻律所席玉彬介绍,早在2004年商标局便受理了第三类商品上的“中美史克”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而天津史克的“中美史克”商标用于人用药品类。另外,天津史克的“史克”商标虽同为日化产品商标,但无实际产品,同类牙膏产品中其使用的商标为“舒适达”。中闻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新武认为,根据《商标法》“一种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广州诗琪注册的“中美史克”商标是符合规定的。
另据了解,商标局在2010年商标异议程序中裁定“中美史克”与史密斯公司注册的“史克”商标不近似,随后天津史克公司再次提出复议,目前正处于行政复审阶段。
对此,北京汉卓律所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赵虎认为,“至少从商标局备案情况看,这是两个独立的商标,近似与否应先由商标局裁定再审结”,“不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不规范使用商标、企业名称等行为”。
而对上述两个商标的争议,知识产权专家蒋志培教授认为,这应该看广州诗琪是否规范使用该商标,“如果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使用,那么不构成侵权”,“如果突出‘史克’,比如用了不一样字体,颜色,字号等可能侵权”。
2011年,广州诗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诗琪)的企业因其使用“中美史克”标识,被生产新康泰克等药品的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史克)和该商标中国权利人史密斯克兰·比彻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中,原告认为“中美史克”为天津史克的企业简称,“史克”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广州诗琪将“中美史克”作为其日化产品商标使用涉嫌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广州诗琪使用的“中美史克”商标是否侵犯天津史克的“史克”商标专用权,能否构成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是否存在进行虚假宣传三个问题上。
据广州诗琪代理律师北京中闻律所席玉彬介绍,早在2004年商标局便受理了第三类商品上的“中美史克”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而天津史克的“中美史克”商标用于人用药品类。另外,天津史克的“史克”商标虽同为日化产品商标,但无实际产品,同类牙膏产品中其使用的商标为“舒适达”。中闻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新武认为,根据《商标法》“一种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广州诗琪注册的“中美史克”商标是符合规定的。
另据了解,商标局在2010年商标异议程序中裁定“中美史克”与史密斯公司注册的“史克”商标不近似,随后天津史克公司再次提出复议,目前正处于行政复审阶段。
对此,北京汉卓律所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赵虎认为,“至少从商标局备案情况看,这是两个独立的商标,近似与否应先由商标局裁定再审结”,“不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不规范使用商标、企业名称等行为”。
而对上述两个商标的争议,知识产权专家蒋志培教授认为,这应该看广州诗琪是否规范使用该商标,“如果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使用,那么不构成侵权”,“如果突出‘史克’,比如用了不一样字体,颜色,字号等可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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