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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味周·黑鸭”“新俊得月楼”侵权-商标
发布时间:2012-04-24   阅读次数:2144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公布其中4件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促进尊重知识产权法治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
  “新俊得月楼”侵权赔10万元
     武汉市中院一审判被告新俊得月楼(武汉)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苏州市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在其经营的酒店门头、菜单、订座卡、宣传册中,单独、突出使用“得月楼”文字;经营过程中必须完整使用“新俊得月楼”字号,赔偿原告10万元。
   据了解,苏州得月楼为中华老字号,以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经调查,被告在经营场所、路标和菜单册、订座卡、VIP卡、牙签的包装、宣传册封面等处,使用的“得月楼皇冠”标识上标有“得月楼”3个大字,可能造成来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牙签包装、订座卡和宣传册背面印制企业名称“新俊得月楼(武汉)有限公司”时,将“得月楼”3字加粗放大,易让公众认为餐饮服务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经审理,被告侵犯商标权的事实并无争议。
  “武味周·黑鸭”不是“周黑鸭”
      武汉市中院二审“周黑鸭侵权案”,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受理“周黑鸭侵权案”,一审判决周氏鸭业公司、曾鹏立即停止侵犯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周氏鸭业公司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曾鹏赔偿周黑鸭公司1万元,周氏鸭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武汉周氏鸭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23日,经过庭审,二审法院认为,周氏鸭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袋、购物袋上使用“武味周·黑鸭系列”、“武味周黑鸭”文字标识及“武味周黑鸭及图”组合标识。此外,在其机打发票上使用“武味周·黑鸭”文字标识。该被控侵权标识均含有“周黑鸭”3个字,且使用形态上3个字并联一起。与周黑鸭公司第6313764号组合商标中的“周黑鸭”3字在文字、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在“周黑鸭”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周黑鸭”、“周·黑鸭”文字前缀以“武味”二字,显然不能将其与“周黑鸭”标识区分开来,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上述行为侵犯“周黑鸭”商标权。周氏鸭业公司认为其合理、正当使用“黑鸭”通用名称或主要原料名称等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两商户售假冒名牌被判侵权赔偿
     因商户销售假冒名牌,23日,武汉市中院宣判被告商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商户周本伟经营的益阳体育经营部,销售假冒“红双喜”羽毛球拍,被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侵犯原告两个商标专用权,应该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多种因素,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红双喜”及“DHS”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次性赔偿原告7000元(含合理费用)。
     武汉市中院还审理了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告万商白马市场商户王建峰侵犯注册商标权案。王因销售假“PUMA”、“美洲豹”等品牌服饰,市中院宣判被告赔偿原告17650元。
    武汉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武汉市运动品牌市场部分乱象,司法机关加大侵权行为惩罚力度,提高了损害赔偿数额,制止侵权行为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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