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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假冒黑莓手机商标案深圳宣判
发布时间:2011-05-13   阅读次数:1915
     备受海内外关注的全国首例假冒黑莓商标案近日在深圳宣判。刘炳明等四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案是黑莓商标在我国注册以来,全国首例对假冒其商标的行为起诉并成功获判的案件。
    福田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刘炳明等人自2009年3月起,在深圳市福田区五邑大厦2106房、1504房和1107房,收购废旧黑莓手机或主板进行维修,并购买按键板、扬声器、闪光灯、镜面(含黑莓商标)等其他零配件,在未取得RIM(Research in Motion  LTD)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装成假冒黑莓手机后,贴上标签,销售牟利,涉案金额达29万余元。
    据承办案件的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本案中争议最大的是“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前提。本案中,被侵权的商标系加拿大RIM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是数据处理设备、发射机(电信)和计算机软件,而本案中被告人假冒的黑莓产品能否认定为上述三种商品中的一种决定着本案的定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假冒的黑莓产品有着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可以认定为数据处理设备,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方认为被告人假冒的黑莓产品应该定性为手机,不属于以上核定使用的三种商品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各被告人无罪。
    福田区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假冒的黑莓产品具有拨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与计算机同步数据及传输文件等功能,类似于带有网络功能的“掌上电脑”,属于跟踪或处理个人信息用的手提电子数据收发器或数据处理设备范畴,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仅具有通话功能的手机,包含于黑莓商标的注册使用范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侵权数额达2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案移送至福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一直受到了国内外相关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加拿大政府驻广州总领事馆亦对此案的审理结果表示高度关注和重视。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但保护了加拿大RIM公司在我国的商标权,而且再次显示了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大大提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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