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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南春”商标维权东莞首案 商场被判赔4万
发布时间:2012-01-13 阅读次数:1495
2011年,剑南春酒厂在广东东莞开展一系列打假维权行动,对多个商场售卖的酒类产品侵犯“剑南春”商标进行索赔,近日东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东莞桥头一家商场被判赔4万元。法院提醒商场,要想避免成为共同侵权责任人,必须尽到更大审查义务。
案情回放:专柜卖侵权酒
2010年10月19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酒厂”)发现邓某强经营的东莞市桥头某百货商场内有销售假“剑南春”酒,于是委托公证人员进行取证。2011年4月,剑南春酒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商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剑南春酒厂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商场确实销售了侵犯剑南春酒厂“剑南春”商标的酒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过,由于剑南春酒厂未能证明相关损失或商场侵权所得,所以判决商场赔偿包括酒厂维权费用在内的损失4万元。
邓某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他认为,侵权产品是商场内的专柜销售,商场只是统一代专柜收款并出具发票,但并没有参与商品的销售,侵权责任应由专柜承担。
东莞中院最终维持原判。法院反驳邓某强,侵权产品在商场内销售,且商场向公证购买人员出具了盖有商场名称的发票和销售小票,可以认定邓某强对外是表明其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商场如何避免成为共同侵权人?
12日,记者从东莞中院了解到,近年来东莞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从案件类型看,东莞本土企业充当被告的相当多,整体败诉率高,本土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不强。
记者还发现,近几年来不少知识产权案经常以系列案件出现,即被侵权的商家将某地区多个侵权人一并起诉,剑南春酒厂在东莞开展维权时,将多个侵权商场告上法庭,也属于系列案件。东莞中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出现系列案件时,首个判例对其他的判决具有启发作用。
该负责人还称,首个终审的剑南春维权案对酒类经销者和商场合法经营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首先,酒类经销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品销售者要想保证不被追究赔偿责任,在进货时一定要谨慎地核实商品提供者的证件、经营资质等,并应要求商品提供者复印提供相关资料。
其次,商场专柜的出租者应承担更大的审查义务和加强风险预估能力。在商场无法提供专柜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商场经营者为侵权人。即使在商场提供了专柜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也可认定商场经营者与专柜经营者为共同侵权人。
案情回放:专柜卖侵权酒
2010年10月19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酒厂”)发现邓某强经营的东莞市桥头某百货商场内有销售假“剑南春”酒,于是委托公证人员进行取证。2011年4月,剑南春酒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商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剑南春酒厂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商场确实销售了侵犯剑南春酒厂“剑南春”商标的酒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过,由于剑南春酒厂未能证明相关损失或商场侵权所得,所以判决商场赔偿包括酒厂维权费用在内的损失4万元。
邓某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他认为,侵权产品是商场内的专柜销售,商场只是统一代专柜收款并出具发票,但并没有参与商品的销售,侵权责任应由专柜承担。
东莞中院最终维持原判。法院反驳邓某强,侵权产品在商场内销售,且商场向公证购买人员出具了盖有商场名称的发票和销售小票,可以认定邓某强对外是表明其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商场如何避免成为共同侵权人?
12日,记者从东莞中院了解到,近年来东莞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从案件类型看,东莞本土企业充当被告的相当多,整体败诉率高,本土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不强。
记者还发现,近几年来不少知识产权案经常以系列案件出现,即被侵权的商家将某地区多个侵权人一并起诉,剑南春酒厂在东莞开展维权时,将多个侵权商场告上法庭,也属于系列案件。东莞中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出现系列案件时,首个判例对其他的判决具有启发作用。
该负责人还称,首个终审的剑南春维权案对酒类经销者和商场合法经营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首先,酒类经销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品销售者要想保证不被追究赔偿责任,在进货时一定要谨慎地核实商品提供者的证件、经营资质等,并应要求商品提供者复印提供相关资料。
其次,商场专柜的出租者应承担更大的审查义务和加强风险预估能力。在商场无法提供专柜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商场经营者为侵权人。即使在商场提供了专柜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也可认定商场经营者与专柜经营者为共同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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