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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商人因侵犯知识产权被逐出境
发布时间:2012-02-02 阅读次数:1732
一名伊拉克商人在委托中国厂家生产的汽车刹车片上非法标注日本企业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对方的知识产权,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该伊拉克人驱逐出境,并处以罚金15万元。这是山东省实施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三审合一”制度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被告人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是伊拉克人。2010年6月,他通过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优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州市鲁冠制动元件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鲁冠制动元件公司为其生产刹车片。其间,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未得到“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要求鲁冠制动元件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在该批订单的产品上使用这些商标。后来,阿迈尔准备将这批产品发往利比亚,但在青岛黄岛出口报关时,被海关查扣。经调查,这批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共计1.264万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64万元。案发后,阿迈尔主动来到中国投案自首。
在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阿迈尔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阿迈尔一再辩解,自己是个合法商人,他并不知道“MAZDA”、“NISSNA”和“TOYOTA”在中国是注册商标,在这件事上他确实有错,但不是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他让生产商在产品上印这些标志只是为方便客户按车型区分产品。
法院认为,阿迈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要求生厂商在涉案汽车刹车片以及标签上同时使用了“TOYOTA”、“MAZDA”、“NISSAN”三个商标,并将生产的刹车片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20.64万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本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阿迈尔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交代具体事实,并一直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工作,且阿迈尔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阿迈尔驱逐出境,并判罚金15万元,另外,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被告人阿迈尔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据了解,该案是山东省中级法院系统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首次按照“三审合一”制度审理的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这样可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又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是伊拉克人。2010年6月,他通过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优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州市鲁冠制动元件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鲁冠制动元件公司为其生产刹车片。其间,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未得到“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要求鲁冠制动元件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在该批订单的产品上使用这些商标。后来,阿迈尔准备将这批产品发往利比亚,但在青岛黄岛出口报关时,被海关查扣。经调查,这批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共计1.264万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64万元。案发后,阿迈尔主动来到中国投案自首。
在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阿迈尔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阿迈尔一再辩解,自己是个合法商人,他并不知道“MAZDA”、“NISSNA”和“TOYOTA”在中国是注册商标,在这件事上他确实有错,但不是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他让生产商在产品上印这些标志只是为方便客户按车型区分产品。
法院认为,阿迈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要求生厂商在涉案汽车刹车片以及标签上同时使用了“TOYOTA”、“MAZDA”、“NISSAN”三个商标,并将生产的刹车片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20.64万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本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阿迈尔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交代具体事实,并一直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工作,且阿迈尔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阿迈尔驱逐出境,并判罚金15万元,另外,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被告人阿迈尔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据了解,该案是山东省中级法院系统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首次按照“三审合一”制度审理的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这样可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又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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