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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不起”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2-02-06 阅读次数:1679
随着“iPad”商标纠纷案的上诉、“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争夺的升级,商标再次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
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曾被业界称为“蓝色巨人”,但该企业却非常抵制这一称呼,而当美国一家销售计算机的公司冠以“蓝色巨人”的名称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却又站出来对“蓝色巨人”提出了权利主张。也可能是一种巧合,类似的故事在日本索尼爱立信公司又上演了。
自2001年成立以来,索尼爱立信公司曾多次表示,不接受将“索尼爱立信”简称为“索爱”。他们认为,这一方面不能充分体现两家母公司原来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也会使消费者无法理解“索尼爱立信”真正的含义。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一语成谶!“索爱”最终竟然真的与“索尼爱立信”分道扬镳。
2003年3月,商标申请人刘某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注册“索爱”商标,并于2004年8月核准注册。2005年6月,日本索尼爱立信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撤销“索爱”商标注册。从此,一场漫长的纠纷拉开了序幕。经过一波三折后,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核准“索爱”商标注册的裁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让索尼爱立信公司永远“告别”了“索爱”。最高院的核心理由很简单:索尼爱立信公司在“索爱”商标注册申请前并无将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和行为,因此,“索爱”不是其受保护的民事权益。
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索尼爱立信不同,美国辉瑞公司对于同样不是自己命名的标志,倒是一开始就表现出积极的态度。1998年4月,辉瑞公司将专利药品“枸橼酸西地那非”推向美国市场,这粒“比黄金贵14倍的药片”一面市就备受关注。香港媒体根据音译,给它取名“伟哥”。
敏锐的辉瑞公司早在1998年5月29日就在中国香港地区提交了“伟哥”商标注册申请,但在中国内地,却迟延至1998年8月12日才提出“伟哥”商标的注册申请。然而,数十家公司加入了争抢“伟哥”的行列。最为“要命”的是,广州有家企业在1998年6月2日已经率先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
为了夺回“伟哥”商标,辉瑞公司不仅在商标异议及其后面的行政诉讼上开辟战场,还以“伟哥”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向广州那家公司主张不正当竞争或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同样让辉瑞公司感到沮丧,他们得到了与“索爱”商标案相同的结局。
看完这些故事后,我们的企业应该警醒了。注册商标所保护的不仅仅是自己想使用的商标,还包括那些容易被忽略的商标别称、简称或俗称。因为它们被别人申请注册或使用而发生的争议或诉讼,在国内并不少见。比如,“哈尔滨”啤酒曾经遭遇了“哈啤”、“广州本田”汽车曾经遭遇了 “广本”等纠纷案。
幸运的是,“哈啤”、“广本”的抢注被权利人制止了。相似的纠纷、不同的结果,充分展示了法律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因此,将企业那些可以商标化的标志,哪怕是还没有打算当作商标使用的标志,去进行商标注册,才是相对安全的商标保护策略。而这些标志并不限于商标简称或别称,还包括企业的字号、商号、成熟的广告语,甚至企业名称的简称等标识。
在上海,曾经发生过“惠工”公司生产“海菱”牌缝纫机,而“海菱”公司生产“惠工”牌缝纫机的极端案例,商标与字号各换了一个位置,而且都是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却让许多消费者难辨真伪。如果惠工公司当初没有忘记把字号“惠工”申请商标注册,这样的故事可能就不会上演。
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曾被业界称为“蓝色巨人”,但该企业却非常抵制这一称呼,而当美国一家销售计算机的公司冠以“蓝色巨人”的名称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却又站出来对“蓝色巨人”提出了权利主张。也可能是一种巧合,类似的故事在日本索尼爱立信公司又上演了。
自2001年成立以来,索尼爱立信公司曾多次表示,不接受将“索尼爱立信”简称为“索爱”。他们认为,这一方面不能充分体现两家母公司原来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也会使消费者无法理解“索尼爱立信”真正的含义。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一语成谶!“索爱”最终竟然真的与“索尼爱立信”分道扬镳。
2003年3月,商标申请人刘某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注册“索爱”商标,并于2004年8月核准注册。2005年6月,日本索尼爱立信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撤销“索爱”商标注册。从此,一场漫长的纠纷拉开了序幕。经过一波三折后,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核准“索爱”商标注册的裁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让索尼爱立信公司永远“告别”了“索爱”。最高院的核心理由很简单:索尼爱立信公司在“索爱”商标注册申请前并无将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和行为,因此,“索爱”不是其受保护的民事权益。
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索尼爱立信不同,美国辉瑞公司对于同样不是自己命名的标志,倒是一开始就表现出积极的态度。1998年4月,辉瑞公司将专利药品“枸橼酸西地那非”推向美国市场,这粒“比黄金贵14倍的药片”一面市就备受关注。香港媒体根据音译,给它取名“伟哥”。
敏锐的辉瑞公司早在1998年5月29日就在中国香港地区提交了“伟哥”商标注册申请,但在中国内地,却迟延至1998年8月12日才提出“伟哥”商标的注册申请。然而,数十家公司加入了争抢“伟哥”的行列。最为“要命”的是,广州有家企业在1998年6月2日已经率先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
为了夺回“伟哥”商标,辉瑞公司不仅在商标异议及其后面的行政诉讼上开辟战场,还以“伟哥”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向广州那家公司主张不正当竞争或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同样让辉瑞公司感到沮丧,他们得到了与“索爱”商标案相同的结局。
看完这些故事后,我们的企业应该警醒了。注册商标所保护的不仅仅是自己想使用的商标,还包括那些容易被忽略的商标别称、简称或俗称。因为它们被别人申请注册或使用而发生的争议或诉讼,在国内并不少见。比如,“哈尔滨”啤酒曾经遭遇了“哈啤”、“广州本田”汽车曾经遭遇了 “广本”等纠纷案。
幸运的是,“哈啤”、“广本”的抢注被权利人制止了。相似的纠纷、不同的结果,充分展示了法律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因此,将企业那些可以商标化的标志,哪怕是还没有打算当作商标使用的标志,去进行商标注册,才是相对安全的商标保护策略。而这些标志并不限于商标简称或别称,还包括企业的字号、商号、成熟的广告语,甚至企业名称的简称等标识。
在上海,曾经发生过“惠工”公司生产“海菱”牌缝纫机,而“海菱”公司生产“惠工”牌缝纫机的极端案例,商标与字号各换了一个位置,而且都是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却让许多消费者难辨真伪。如果惠工公司当初没有忘记把字号“惠工”申请商标注册,这样的故事可能就不会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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