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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烟200万 换来徒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1-04-14 阅读次数:2208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一起销售假烟案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游某、葛某、汤某、宋某、吴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游某是福建省诏安县的一名无业青年,见到一些同乡通过卖假烟发了大财,便也动起了歪脑筋。在联系好假烟货源后,游某只身来到江苏省、安徽省“开发市场”。他走街串巷,到各烟草零售经营户处推销所谓的“高仿烟”。游某推销的“高仿烟”,品种齐全,价格低廉,如一条假的“中华”烟,游某只卖100余元!在这样的暴利诱惑面前,许多烟草经营户开始大量的从游某处购入假烟用于日常销售。经查,2007年以来至案发,游某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将大量假冒“中华”、“玉溪”、“南京”、“芙蓉王”、“黄鹤楼”等品牌的卷烟,销售给了安徽省马鞍山市、芜湖市、安庆市、铜陵市、六安市和江苏省南京市等地的众多烟草零售经营户,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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