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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淘宝商家侵犯以纯商标 如皋法院判处罚款8000元
发布时间:2015-05-18 阅读次数:1475
2015年5月14日,如皋法院对一起网络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淘宝商家刘某因在网络上销售未经授权的“以纯”品牌服装被法院判令赔偿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以纯公司)8000元。
“以纯”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以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东林是“以纯”、“YISHion”、“YISHion 以纯”商标的注册权人,郭东林许可原告以纯公司使用并授权原告对仿冒或假冒该商标或者其他侵害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原告以纯公司诉称,2013年以来,被告刘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店上销售许多以纯品牌服装。该网店未经原告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销售的“宝贝”推介中使 用“以纯”、“YISHion”、“YISHion 以纯”等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搜索关键字,并在出售商品的“宝贝”描述中使用侵害原告专用权的 “2013新品以纯”、“新款以纯女装”等文字,给人以该店系以纯服装网上授权销售店的错觉。被告从事的是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事主体销售经营行为,其并 未取得原告注册商标权商业性使用授权,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现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衣服是自己在苏州某以纯专卖店买的,自己的淘宝店铺是卖其他的衣服,一年才卖了40余件,以纯的衣服一件都没有卖出去。淘宝未对自己上 传的衣服的图片、文字进行审核应当承担责任。自己店铺的以纯衣服销量是0,并未对原告造成侵害。且自己的网店早已不经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标注“以纯”标识的服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以纯”服装系正品或具有合法来源,构成对原告以纯公 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对于被告刘某辩称应当由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理涉的范围。由于原告以纯公司并未提供其因刘某侵权受损或者刘某侵权获利 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刘某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以及与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如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称,对于普通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而言,难以区分部分商品的真假不足为奇。而网络平台销售商品以价格低于实体店而颇受消费者的喜爱。但如果价格相差 悬殊,则为侵权商品的可能性较大。其实,不少网络平台销售商接到推销商的推销价格时,对商品的真假已经心知肚明,但为追求高额利润,仍然选择购进并销售。 一些推销商推销侵权商品时,不愿向下级网络经销商提供合法来源手续,甚至连简单的收据也不同意出具,可作为判断商品是否正品的重要标志。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网络平台销售商至少把握一个底线,即必须向推销商索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手续。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从这条规定看,销售者在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的,除停止销售外可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不少销售商正是因为并未索要正式发票,不能在应诉时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只能自行承担责任,有的经营者甚至多次因商 标侵权做被告,却每次都不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以纯”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以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东林是“以纯”、“YISHion”、“YISHion 以纯”商标的注册权人,郭东林许可原告以纯公司使用并授权原告对仿冒或假冒该商标或者其他侵害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原告以纯公司诉称,2013年以来,被告刘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店上销售许多以纯品牌服装。该网店未经原告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销售的“宝贝”推介中使 用“以纯”、“YISHion”、“YISHion 以纯”等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搜索关键字,并在出售商品的“宝贝”描述中使用侵害原告专用权的 “2013新品以纯”、“新款以纯女装”等文字,给人以该店系以纯服装网上授权销售店的错觉。被告从事的是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事主体销售经营行为,其并 未取得原告注册商标权商业性使用授权,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现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衣服是自己在苏州某以纯专卖店买的,自己的淘宝店铺是卖其他的衣服,一年才卖了40余件,以纯的衣服一件都没有卖出去。淘宝未对自己上 传的衣服的图片、文字进行审核应当承担责任。自己店铺的以纯衣服销量是0,并未对原告造成侵害。且自己的网店早已不经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标注“以纯”标识的服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以纯”服装系正品或具有合法来源,构成对原告以纯公 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对于被告刘某辩称应当由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理涉的范围。由于原告以纯公司并未提供其因刘某侵权受损或者刘某侵权获利 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刘某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以及与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如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称,对于普通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而言,难以区分部分商品的真假不足为奇。而网络平台销售商品以价格低于实体店而颇受消费者的喜爱。但如果价格相差 悬殊,则为侵权商品的可能性较大。其实,不少网络平台销售商接到推销商的推销价格时,对商品的真假已经心知肚明,但为追求高额利润,仍然选择购进并销售。 一些推销商推销侵权商品时,不愿向下级网络经销商提供合法来源手续,甚至连简单的收据也不同意出具,可作为判断商品是否正品的重要标志。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网络平台销售商至少把握一个底线,即必须向推销商索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手续。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从这条规定看,销售者在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的,除停止销售外可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不少销售商正是因为并未索要正式发票,不能在应诉时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只能自行承担责任,有的经营者甚至多次因商 标侵权做被告,却每次都不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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