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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在南京开展维权
发布时间:2016-12-30   阅读次数:1595
     日 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六个核桃”商标持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养元公司)诉枣庄优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枣庄优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枣庄优牛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养元公司拥有的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养元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据了解,养元公司系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杏仁乳(饮料)等商品上,有效期限为2009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

养元公司认为,枣庄优牛在其宣传册及被控侵权产品上显著标示了“六养核桃”文字,该文字与其“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在音、形、意上均构成高度近似,极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枣庄优牛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六养核桃”文字,且与养元公司的包装、装潢都十分近似。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枣庄优牛在其核桃乳产品包装瓶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的“六养核桃”文字与原告“六个核桃”商标相比,两者在字形、读音、含义上均存在近似,且两者在所使用颜色、整体结构上也构成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可以认定两者在视觉上构成近似,其行为系超过正当界限行使其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已经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养元公司生产的核桃乳产品经不断宣传、推广已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该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经养元公司使用,已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枣庄优牛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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