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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邻里中心”打广告 吴江一开发商赔了17万
发布时间:2016-10-10 阅读次数:1190
“邻里中心”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吴江某房产开发公司因擅用该品牌给楼盘命名,近日在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败诉,被法院判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7万余元。
吴江某房产开发公司为了推广商业房产项目,在当地媒体显著位置刊登了广告,广告中使用了“邻里中心”吸金旺铺的宣传语。同时,该商业项目所在地路边设置的广告牌中也使用了“邻里中心”字样,并在售楼处挂出了“年回报8%的邻里中心产权旺铺正式发售”的宣传条幅。
今年初,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吴江某房产开发公司使用“邻里中心”字样,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原告诉称,2000年4月,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邻里中心”文字注册商标,此后“邻里中心”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 标,2015年6月,“邻里中心”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告吴江某房产开发公司辩称,其没有将“邻里中心”作为商标使用,只 是在对外销售、宣传过程中采用了“邻里中心”作为宣传语。而且,“邻里中心”是通用名称,“邻里”一词最早出于《论语》,是指邻居、家庭、居所,对其合理 正当使用,没有侵权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邻里中心”并非通用名称,商业中心周围及商铺外广告中使用“邻里中心”进行宣传,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未经授权在不动产代理、不 动产管理及类似服务上使用“邻里中心”文字商业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邻里中心”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时间、影响范围、主观故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吴江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当地媒体作公开声明一次,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 开支177000元。
吴江某房产开发公司为了推广商业房产项目,在当地媒体显著位置刊登了广告,广告中使用了“邻里中心”吸金旺铺的宣传语。同时,该商业项目所在地路边设置的广告牌中也使用了“邻里中心”字样,并在售楼处挂出了“年回报8%的邻里中心产权旺铺正式发售”的宣传条幅。
今年初,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吴江某房产开发公司使用“邻里中心”字样,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原告诉称,2000年4月,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邻里中心”文字注册商标,此后“邻里中心”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 标,2015年6月,“邻里中心”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告吴江某房产开发公司辩称,其没有将“邻里中心”作为商标使用,只 是在对外销售、宣传过程中采用了“邻里中心”作为宣传语。而且,“邻里中心”是通用名称,“邻里”一词最早出于《论语》,是指邻居、家庭、居所,对其合理 正当使用,没有侵权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邻里中心”并非通用名称,商业中心周围及商铺外广告中使用“邻里中心”进行宣传,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未经授权在不动产代理、不 动产管理及类似服务上使用“邻里中心”文字商业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邻里中心”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时间、影响范围、主观故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吴江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当地媒体作公开声明一次,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 开支17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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