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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俩“老奶奶”为名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6-08-29 阅读次数:1397
安徽俩“老奶奶”为名上法庭——
“老奶奶”不让“徽祥老奶奶”吃坚果
同处安徽省的两家以炒货为主营业务的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肥老奶奶)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庆老奶奶),围绕着 注册在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的1件“徽祥老奶奶及图”商标而对簿公堂。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对“徽祥老奶奶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7546982号“徽祥老奶奶及图”商标,由合肥市肥西县马大姐农副产品经销部于2009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 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松子等商品上。2011年3月,该商标转让至合肥老奶奶名下。
2015年5月,安庆老奶奶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其引证商标“老奶奶”在识别主体、构成要素、整体外观、 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高度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其与合肥老奶奶同处于安徽省,二者属同行业地域竞争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 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安庆老奶奶的商号权,同时还会造成不良影响。
合肥老奶奶答辩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更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均由安庆老奶奶于2009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并均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
2015年12月,商评委以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合肥老奶奶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以及呼叫和含义上 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即使两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也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诉争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 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其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安庆老奶奶辩称,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两件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经过安庆老奶奶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 较高知名度,而诉争商标并未通过使用取得知名度。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在(2015)高行(知)终字第4385号判决中,已经对该案类似情形作出 与商评委裁定相同的认定。据此,安庆老奶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合肥老奶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徽祥老奶奶及图”包含了两件引证商标中的文字“老奶奶”。该案中,合肥老奶奶并未提交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而安庆老 奶奶提交的代理合同、协议书、媒体报道、荣誉证书能够证明两引证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判断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上的近似商标,考量的因素应与(2015)高行(知)终字第4385号判决基本相同,该案的裁判尺度应当与上述判决同一。综上,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 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并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老奶奶”不让“徽祥老奶奶”吃坚果
同处安徽省的两家以炒货为主营业务的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肥老奶奶)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庆老奶奶),围绕着 注册在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的1件“徽祥老奶奶及图”商标而对簿公堂。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对“徽祥老奶奶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7546982号“徽祥老奶奶及图”商标,由合肥市肥西县马大姐农副产品经销部于2009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 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松子等商品上。2011年3月,该商标转让至合肥老奶奶名下。
2015年5月,安庆老奶奶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其引证商标“老奶奶”在识别主体、构成要素、整体外观、 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高度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其与合肥老奶奶同处于安徽省,二者属同行业地域竞争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 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安庆老奶奶的商号权,同时还会造成不良影响。
合肥老奶奶答辩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更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均由安庆老奶奶于2009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并均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
2015年12月,商评委以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合肥老奶奶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以及呼叫和含义上 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即使两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也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诉争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 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其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安庆老奶奶辩称,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两件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经过安庆老奶奶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 较高知名度,而诉争商标并未通过使用取得知名度。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在(2015)高行(知)终字第4385号判决中,已经对该案类似情形作出 与商评委裁定相同的认定。据此,安庆老奶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合肥老奶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徽祥老奶奶及图”包含了两件引证商标中的文字“老奶奶”。该案中,合肥老奶奶并未提交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而安庆老 奶奶提交的代理合同、协议书、媒体报道、荣誉证书能够证明两引证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判断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上的近似商标,考量的因素应与(2015)高行(知)终字第4385号判决基本相同,该案的裁判尺度应当与上述判决同一。综上,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 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并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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