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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出首张行政诉讼不诚信罚单
发布时间:2016-11-10 阅读次数:1183
近日,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最高罚款1万元的决定。据悉,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开出的首张不诚信罚单。
记者了解到,2000年12月7日,案外人北京家佳康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家家JIAJIA及图”商标。2014年3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家家JIAJIA及图”转让至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名下。
2014年4月11日,商标局就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千川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第三人李某不服上述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2014年12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千川公司不服该决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李某、白某某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广告登记证、清真食品准营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但第三人均作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
法院经审理核实,发现第三人李某、白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千川公司提交的同一证据原件不一致,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与诉讼阶段提交的同一广告登记证内 容也不一致,其中广告登记证中记载的宣传时间2013年2月29日根本不存在,部分证据还存在明显篡改、伪造的痕迹。对此,第三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亦无 法提供原件供法院核实。
法院经合议后认定,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伪造,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记者了解到,2000年12月7日,案外人北京家佳康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家家JIAJIA及图”商标。2014年3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家家JIAJIA及图”转让至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名下。
2014年4月11日,商标局就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千川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第三人李某不服上述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2014年12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千川公司不服该决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李某、白某某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广告登记证、清真食品准营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但第三人均作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
法院经审理核实,发现第三人李某、白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千川公司提交的同一证据原件不一致,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与诉讼阶段提交的同一广告登记证内 容也不一致,其中广告登记证中记载的宣传时间2013年2月29日根本不存在,部分证据还存在明显篡改、伪造的痕迹。对此,第三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亦无 法提供原件供法院核实。
法院经合议后认定,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伪造,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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