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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漾好”不许“御可”随意卖“贡茶”
发布时间:2016-11-08   阅读次数:1101
        因不满加盟商擅自使用近似标识,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样样好公司)针对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贡茶投资公司)的加盟商展开了维权诉讼。

日前,这场围绕着“贡茶”展开的侵权纠纷暂告一段落。10月21日,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州市越秀区景点商业街御品饮品店 在宣传单及茶杯等处使用与样样好公司的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样样好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判令御品饮品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两家“贡茶”出现纷争

据样样好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由台湾全球贡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投资设立,系一家专业从事餐饮管理咨询、奶茶饮品销售及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目前,样样好公司在国内拥有自营及通过特许经营的加盟店448家。

据了解,2014年12月及2015年9月,样样好公司从其关联企业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贡茶餐饮公司)处,获得两件涉案商标,即第8529453号“漾漾好貢茶GONG CHA及溢香杯图形”商标和第9896868号“溢香杯图形”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涉案商标分别于2010年7月及2011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后分别于2013年7月及2013年1月被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餐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第43类服务与无酒精果汁饮料、奶茶(非奶为主)、饮料制剂等第32类商品上。

据贡茶餐饮公司于2015年9月出具的授权书显示,贡茶餐饮公司将两件涉案商标授权给样样好公司在中国独占使用,样样好公司对两件涉案商标有权再授权 第三方使用,同时有权对侵犯两件涉案商标的行为采取调查取证、发送律师函警告、申请证据保全、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诉权。

据了解,御品饮品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8月核准成立,经营者为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雷某,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

2014年7月,贡茶投资公司与雷某签订了一份《开店辅导及技术许可使用合同》,其中约定贡茶投资公司辅导雷某开办御可贡茶饮品店,并授权雷某使用其核准注册在第30类茶商品和第35类特许经营管理服务上的“御可”“贡茶”及“御可贡茶”商标标识。

据样样好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于2015年12月发现,御品饮品店在其店铺招牌、宣传单、节目表、外卖单等处,使用了与第8529453号“漾 漾好貢茶GONG CHA及溢香杯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御可貢茶GONG CHA”标识;同时,御可饮品店在第二杯半价宣传单上使用了“御可貢茶 GONG CHA及溢香杯图形”标识,并在旧版升级提示杯上使用了与第9896868号“溢香杯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图形标识。

随后,样样好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御可饮品店诉至法院。

“御可贡茶”被判侵权

御可饮品店辩称,其使用的涉案标识与样样好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也不相似,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同时,样样好公司 对其涉案图文组合商标中的“貢茶”二字不单独享有专用权,而且“贡茶”二字缺乏独创性与显著性,属于通用名称,样样好公司无权禁止他人在餐饮服务上使用 “贡茶”标识;另外,其使用涉案标识系基于贡茶投资公司合法授权,而且其已经提供了合法授权和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明,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相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贡茶”文字属于通用名称,因此样样好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 “漾漾好”文字与“溢香杯图形”,而区分被控侵权标识是否侵犯了样样好公司对第8529453号“漾漾好貢茶GONG CHA及溢香杯图形”商标享有的专 用权,应结合“漾漾好”文字和“溢香杯图形”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

该案中,御可饮品店在经营场所及外卖单上使用了“御可貢茶GONG CHA”标识,该标识没有使用“漾漾好”文字与“溢香杯图形”,并未侵犯样样好公司对第8529453号“漾漾好貢茶GONG CHA及溢香杯图形”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御可饮品店在第二杯半价宣传单和升级提示杯的外包装上使用了“溢香杯图形”,该图案与样样好公司主张权利的两件涉案商标中的图案构图均为茶杯和茶雾, 构图均为上下结构,平面直视两者差别较小,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样样好公司有特定的联系,因此侵犯了样样好公司 对两件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御可饮品店停止侵犯样样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第二杯半价宣传单和升级提示茶杯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溢香杯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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