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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巢胜诉侵权案 获千万赔偿
发布时间:2016-11-24   阅读次数:1354
        11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消息,在美巢集团股份公司起诉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美巢公司胜诉。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秀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据悉,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赔金额。

记者了解到,这次案件的起因是美巢公司已经注册使用的“墙锢”商标被秀洁公司再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字样。

美巢公司方称,该商标经与美巢公司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美巢”商标、“易呱平”商标结合商业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请求法院判令秀洁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1000万元。

面对美巢公司的起诉,秀洁公司辩称,“墙锢”为同类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其使用形式并非商标意义的使用。因此,秀洁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美巢公司诉讼请求。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为前提,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突出使用亦属于商标意义的使用行为,所以最终判决秀洁公司构成了侵权行为。

其后,美巢公司主张根据被告秀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提供了公开信息渠道可以获知的被告秀洁公司经营侵权商品的相关证据。秀洁公司再次提出异议,但是当法院责令其提交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时,该公司却拒绝提供相关经营活动的账簿、资料,最终被判决1000万赔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无论是基于营销策略还是其它考量的因素,任何商业主体在宣传推广活动中所使用的言辞应当表述准确、所使用商业数据应当务求客观真实,任何通过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使用的宣传内容获得的不当利益,在侵权责任判定特别是侵权赔偿数额判定中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原告美巢公司已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证明侵权商品的关键数据,如实际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均由被告秀洁公司掌握,但秀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上述证据,且原告美巢公司主张侵权赔偿的考量因素与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被告秀洁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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