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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是一柄双刃剑
发布时间:2013-06-18   阅读次数:1650

       人们习惯以长远“眼光”来形容抢注商标的现象,但恰是这种抢注行为既暴露了中国商标法的不完善,又揭示出部分商人缺乏对商标概念领悟下的急功近利行为。

  大量的商标纠纷为企业品牌运营发出警示。首先,企业商标当尽量规避可预见的法律纠纷,以免累及企业品牌本身。尽管企业会借助容易引发争议和分歧的品牌标志方便开启市场,但品牌形象的易争议性会伤害消费者对该企业的文化认同,进而牵制企业的转型,甚至使企业发展面临瓶颈。如乔丹体育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即便在国内不会构成侵权,但其要走出国门将面临痛苦抉择,甚至失去以乔丹品牌开拓国际市场的空间,而不得不在国外换用其他品牌商标。显然,这无疑将导致企业品牌、商标和企业文化传播等方面的混乱和管理协调成本。

  当前国内部分人士习惯性地赌之以“眼光”抢注商标,以借力可能发展成公共资源的标志,是源自现行商标法的不尽完善。事实上,导致商标抢注变成生意和争议商标获得支持,恰是商标注册的激励不相容,如尽管商标法对商标所有人商标三年不使用将撤销之规定,但一般都是不申请撤销便不予理会,从而致使商标抢注增加了正常的商业活动成本。同时,当前商标法尽管规定诸如县级以上地名、公共人物人名等不能随意注册外,但商标注册和监管部门往往基于商品注册的收费性等而执法不严,如林书豪这一人名在前年注册商标成功,暴露了商标主管部门在国内外人名注册商品的管理不善,若人名注册需本人申请才可,则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商标注册之乱象。因此,监管部门当前应借助目前频发的商标纠纷,推动和规范商标监管市场,使其走向良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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