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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告“日记” 获赔42万
发布时间:2013-09-16   阅读次数:1594

       属近年佛山商标侵权案件罕见判决

  佛山南海里水某化妆品厂生产的“我的美丽日记”面膜产品涉嫌侵犯知名女性护肤品牌“我的美丽日志”的商标专用权,被商标使用权人统一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统一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该场商标纠纷已经有了终审判决。

  案情:

  “山寨”面膜网店海量销售

  据统一公司代理人透露,自2012年初开始,该公司便发现在一些知名购物网站,有网店销售外包装含有“我的美丽日记”字样的面膜产品。该产品与其代理公司生产的“我的美丽日志”正牌产品外包装接近一致。

  去年6月,统一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封存了相关证据。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均由佛山南海里水某化妆品厂生产,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销售。

  相关材料证实,佛山南海里水某化妆品厂、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均是广东汕头潮南区籍人士周某。据了解,南海里水某化妆品厂以及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均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批准经营的正规企业。而周某本人亦持有“韩妙HANMIAO”注册商标。

  “日记和日志含义有别,而且我公司生产的面膜产品外包装上均含有韩妙字样,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周某认为涉案产品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统一公司则认为,案涉产品从外观包装及整体感观上与自己公司生产的正品极其相似,并在国内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大量销售侵权产品,造成广大消费者产生误认,给自己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商誉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基于上述理由,统一公司请求法院应判令南海里水某化妆品厂以及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0万元。

  该案去年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南海里水某化妆品厂、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同时,南海某化妆品厂须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给统一公司,广州某化妆品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海某化妆品厂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款项的,由周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被告方的南海里水某化妆品厂、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认为,该案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我的美丽日记”标识,该标识的字体大小、文字排版、颜色、所处位置和统一公司生产的同类别产品所使用的“我的美丽日志”商标基本相同,足以造成了“混淆性近似”,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构成侵权。综合本案其他证据,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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