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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模欲阻奔驰驶上侵权之路?
发布时间:2013-09-13   阅读次数:1938

      说到高健这个名字,也许并不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但大家应该都在不经意间收看过他出演的各种广告片。这位被称为“广告王子”的男模,近日被卷进一场著作权纠纷当中。因认为在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其表演的情况下,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奔驰公司)擅自使用了由其表演的作品,高健遂以侵犯其表演者权为由,将奔驰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奔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2万余元。日前,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男模诉奔驰公司侵犯表演者权

      据悉,高健系2005年CCTV模特大赛的季军,凭着其刚毅有型的外表和185公分的修长身材,迅速成为《芭莎男士》《时尚先生》《男人装》等国内外一线时尚杂志的人气模特。其曾出演过《大众汽车》《屈臣氏》《麦当劳》《诺基亚》《益达》等多部广告,并获得了业内的广泛好评。

      2011年7月,由高健主演、上海千鼎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千鼎公司)拍摄的奔驰公司星睿认证二手车广告片《信&易篇》制作完成。为此,当时高健的代表单位和制作方约定奔驰公司仅享有互联网上一年的使用许可权。2012年11月,高健发现,其一年多前拍摄的广告片仍在互联网、奔驰公司4S店内及汽车展销会上播放。对此,高健认为,奔驰公司未经授权,在上述范围内使用其表演的作品,侵犯了其表演者权利。

       据了解,该广告片由奔驰公司委托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天联公司)进行广告拍摄,之后,天联公司又转委托给千鼎公司制作该片。金童子烨(北京)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童子烨公司)得知此消息后,联系中视影烨(北京)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为其推荐模特参加拍摄,最终由高健出演拍摄了此片。

     “高健本人或其授权代表未与任何单位签署过表演权使用许可的协议,或从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其表演。”高健的委托代理人、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据了解,在千鼎公司与金童子烨公司签订的广告片拍摄合同中,约定了该广告片的使用时间为一年,适用范围为网络媒体。据此,李晓均认为,奔驰公司擅自在网络媒体之外使用该广告片以及在约定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该片,侵犯了高健的表演者权利。同时李晓均还认为,制片方享有的是不完整的著作权,因为在广告拍摄合同中对于该片的使用时间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约束,涉案广告片的著作权使用权是由制片方和高健共同行使。

      李晓均表示:“奔驰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高健的表演者权和相关财产权利。故高健将奔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奔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2万余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奔驰公司认为原告无权提起诉讼

      奔驰公司对高健的诉请持有相反态度。奔驰公司认为,涉案广告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包含了明确的情节和情境氛围,以及导演摄制、剪辑等大量的创作性劳动。所以该片符合著作权法里面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特征。

       奔驰公司认为,根据高健引用的著作权法相关法律规定,表演者权存在的基础是录音录像制品,而不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基于涉案广告片的属性而来,高健无权提起表演者权之诉。

     “著作权对此类作品有明确规定,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也就是说,本案中由奔驰公司投资拍摄所完成的这个广告宣传片,著作权人应当是奔驰公司。”奔驰公司代理人表示,“既然奔驰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片的著作权人,那么其有权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涉案广告片,而无需另行采取其他的许可,也不需要另向演员支付相关报酬。”

       奔驰公司代理人进一步表示,涉案广告片里的演员之所以区别于著作权法邻接权意义上的表演者,是因为存在不同法律根基。因此,其认为演员和表演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涉案广告片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拍摄的作品,所以高健没有权利主张表演者权。

        对此,李晓均表示:“虽然奔驰公司提出是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手法摄制的广告片,但是涉案广告片是明显的带有对表演者个人气质和表演的强烈依赖性,这也是高健的代理人在向制作人授权的时候保留部分表演者权的基础。”李晓均认为,该案中,正是由于高健本身的形象和气质带动了奔驰公司广告片所期望的效益,因此,当表演者对制作人还保留有表演者权、而制作人也同意该保留时,广告片制作人行使著作权应受到该约定的限制。“任何人都应当尊重权利限制,尊重表演权。”李晓均表示。

        原告称被告著作权存在瑕疵

      “经过对奔驰公司提交的证据的逐条查看,奔驰公司与其委托的天联公司、以及天联公司与制作广告片的千鼎公司之间并未就涉案广告片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相关约定。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受托人,即千鼎公司。因此,奔驰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片的制作委托人,并不享有该片著作权,其要使用该片须获得著作权不受限制的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获得著作权人和相关施加权利限制的人的授权。”李晓均对记者表示,其认为千鼎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片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到限制,其著作权的完整性是存在瑕疵的。因而,千鼎公司在受限的使用领域,千鼎公司无权独立对外授予使用权,其行使著作权的基础必须是先获得作品上其他权利人的授权,即必须获得高健的授权同意。

     “同时,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天联公司亦不享有对涉案广告片的完整使用权,奔驰公司基于权利受限的著作权人的授权而放大范围使用涉案广告片,明显存在过失。”李晓均表示,奔驰公司在使用千鼎公司提供的作品时,应要求并审查千鼎公司向其出示的导演、作曲者、主要演员等的授权;当在没有相关主要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奔驰公司应当向千鼎公司索要关于著作权权利完整的承诺书,方为尽到对影视类作品使用的普通谨慎义务,否则,奔驰公司则存在明显的侵权过失。

      李晓均认为,本案中,高健通过协议对千鼎公司的著作权使用进行限制,其实质是表演者基于表演权可以对制片人的著作权进行限制,这种做法既符合当前国际上影视业的通行做法,又是目前我国影视业发展现实的需要。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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