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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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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份,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将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商标侵权为由,索赔1500万。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请求。8月12日,广东中山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黄敏向小编证实,因为不服一审判决,中山采蝶轩公司已经正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判决有误。
2012年9月底,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重磅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系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此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即使用“采蝶轩”的字号,持续进行面包、蛋糕等食品的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
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因此,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合肥采蝶轩在门面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系对自身享有的服务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方支付案件受理费112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8月12日,小编从广东中山采蝶轩食品公司代理律师黄敏处获悉,因为认为一审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判决有误,中山采蝶轩食品公司已经正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并判令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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