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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商分局接消费者举报,投诉3人在一居民小区内销售的不粘锅、电磁炉可能是假冒商品。根据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不粘锅和电磁炉上标注有“驰名商标——好心情”字样。
查核实,好心情是依法获得核准的注册商标,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该商标核准注册在第21类水晶等商品上,不是电磁炉和不粘锅。
分 析
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执法人员有4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应依据该规定第十二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经查,上述《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6月1日废止,被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代,但是该规定没有涉及伪称驰名商标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那么,驰名商标是否属于质量标志呢?《产品质量法》所指的质量标志有: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及封记、产品合格证明,不包括名优标志。驰名商标显然不属于质量标志,因此,本案也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以参照《商标法》关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予以定性处罚。笔者认为,“参照”的发言权属于具有解释权的部门或者机构,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单位。县级工商机关无权决定能否“参照”。本案涉及商标本身是注册商标,不存在冒充注册商标的问题。
第四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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