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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音响行业颇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美国伯斯有限公司(下称伯斯公司)日前在一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中败诉,其原因则是该公司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
据记者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人吴某于2004年7月申请在夜明或机械信号板、非爆炸性烟雾信号、烟雾探测器、灯光调节器(电)等商品上注册“BS MUSIC BOSE及图”商标。在该商标异议期内,伯斯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BOSE及图”商标和“BOSE”商标提出异议。据介绍,这两件“BOSE”商标分别被核准在高保真音响设备和高保真度设备等商品上。
伯斯公司称,吴某申请的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基于引证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已在高保真音响设备和高保真度设备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因此吴某申请注册“BS MUSIC BOSE及图”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据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未支持伯斯公司的观点。在随后的商标异议复审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光调节器(电)等商品与伯斯公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在夜明或机械信号板、非爆炸性烟雾信号、烟雾探测器商品上的使用不构成类似,应予核准在这3类商品上注册。
随后,伯斯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依据该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伯斯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并未能得到支持。
目前,伯斯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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