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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连续两年进入全国白酒“十强”行列的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稻花香公司),另一方是江苏省灌南县本地的汤沟曲酒厂(下称汤沟曲酒厂),因第4625374号“人生豊收时刻”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二者对簿公堂。该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关于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汤沟曲酒厂于2005年4月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2007年10月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稻花香公司申请注册“人生丰收时刻”商标,并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稻花香公司不服,继而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理后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汤沟曲酒厂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汤沟曲酒厂厂长马永忠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稻花香公司只是把“人生丰收时刻”作为广告语使用,而非作为商标独立使用。而汤沟曲酒厂一直在使用“人生豊收时刻”商标,并为生产“人生豊收时刻”的产品投资上千万元,不存在抢注恶意。
稻花香公司则表示,早在2002年年底,该公司就已经广泛使用“人生丰收时刻——稻花香”广告语,并且“人生丰收时刻”成功提升了“稻花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或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稻花香公司将“人生丰收时刻”文字,只是作为广告语使用,消费者不会将“人生丰收时刻”作为商标的识别部分,故稻花香公司的“人生丰收时刻”不能作为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稻花香公司与商评委均表示不服,日前已共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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