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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认证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3-05-18 阅读次数:1514
5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对拥有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节能产品、相关企业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拟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拟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建立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以及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据介绍,《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公布了节能认证标志的式样,并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据悉,节能产品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也是全球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竞争较为集中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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