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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争议调解亟需专业人才
发布时间:2013-05-06   阅读次数:1721
 “凡能解开的结,就不要用刀割。”继两年前中关村版权调解中心成立后,去年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调解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争议解决中心相继成立。随着调解在各类争端解决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调解呈现专业化、职业化趋势。尤其在版权争议调解中,4月27日,在首届北京调解论坛上,业界代表建议,随着调解的专业化发展,我国需要大力推动职业化的培训,培养专业调解人才。

  调解机制呈现三大趋势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蒋惠岭表示,近年来,调解已从孤军作战发展到多方联动,从民间主导发展到官民并举,从司法指导发展到司法确认。

  蒋惠岭解释说,自2008年中央提出部署大调整格局以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孤军作战的局面得到很大改观,逐渐形成了一股合力。同时,行业调解、网络调解、专家调解等多种形式都加入了大纠纷解决机制,让这股合力更加强大。此外,人民调解在做好基层调解之外,正在朝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

  正是在此背景下,2012年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发起成立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调解委员会,汇集百名影视专家律师,为影视行业提供专业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赵天武也表示,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去年成立了争议解决中心,就是为了发挥行业知识产权研究的专业优势.利用行业态势研究的多年积累,为行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搭建行业调解平台。

  司法确认是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选择调解解决争端的重要原因。 2010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可申请强制执行。今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制度纳入特别程序予以规范,这使得调解与司法程序通过快速、简化的特别程序实现有效衔接,使“非官方”的纠纷调处力量与国家强制力联合起来,提高了纠纷当事人选择非诉调解的信心。

  版权调解重在平衡利益

  具体到版权领域的争端解决,中关村版权调解中心负责人孙长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渠道日益多样化,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逐年大幅上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的著作权案件从2009年1.5万件跃升到2012年的5.4万件。激增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给司法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因此,建立仲裁、调解、自行协商等各种方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得更为迫切,其中尤其要重视调解的作用。

  版权问题涉及到的权利主体广泛,权利关系复杂。孙长总结以往的成功案例,认为版权调解核心原则是平衡案件当事各方的利益:“首先要平衡著作权人与侵权方的利益,在侵权事实清晰的情况下,主要考虑3点:一是著作财产权的获取成本,二是著作财产权的市场交易价格,三是侵权可得利益,从这3个维度来确定合理的侵权赔偿额度。其次,如果一部作品涉及多个著作权人,那么要平衡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处理的原则是,有合同约定的遵从合同约定,同时依据各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中的贡献程度。再次,如果涉及共同侵权,那么要平衡侵权人之间的利益,主要考虑3个原则,一是合同约定原则,二是侵权所得原则,三是过错原则。”

  中关村版权调解中心曾成功调解过两出版社与作者关于版税的争议。当事人三方都有和解意愿,只是在侵权赔偿数额及分担赔偿比例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调解员参考了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并综合考虑侵权方的侵权所得,依据各方过错大小,确定了侵权方承担的数额比例。最终,当事人三方都非常满意。

  专业人才培养迫在眉睫

  相比司法审判, 调解本身缺乏权威性。因此,要获得纠纷当事人的认同,调解更有赖于专业化人才。

  尤其在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中国人民大学郭禾教授表示,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很多理论还不成熟,远不像刑法、民法等有成熟的基础。他发现,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的整体素质很高,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二审改判率也很高,这说明在知识产权领域基于同样的事实认定,人们对法律适用还存在很大分歧。因此,版权调解对于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很高要求。

  “调解员既要具备基本的沟通、调解技巧,遵守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伦理,也要因地制宜地根据所服务的行业,进行针对性的学习,了解行业的发展,具备专业能力。”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彭小龙博士介绍。版权调解中可能涉及图书出版、影视、音乐、地图测绘等各行各业,如果不能在调解中了解具体行业的发展,就不可能做出客观的评判。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张峥同样强调,年龄资历和丰富的人生经验,乃至对人性深刻的体察,都是一名成功调解员的必备条件。

  “专业人才是调解事业发展的重要挑战。”蒋惠岭表示,虽然我国已有400多万人民调解员,但大多从事社会调解。随着版权调解这类专业调解的发展,我国需要大力培养专业调解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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