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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淳一企业卖大米傍中国驰名商标遭查
发布时间:2013-04-16   阅读次数:1540

      明明是在“谷类制品”类别上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却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用在自家大米的宣传上,让大米也跟着沾光,身价倍增。近日,一企业涉嫌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被南京市高淳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南京市高淳区工商局沧溪分局执法人员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种新品种大米,每斤价格约7、8元,比市场上销售的普通大米贵了1倍。这种价格不菲的大米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执法人员在外包装上看到,该大米的监制商为黑龙江省某公司,包装的正面及背面显著位置均标记了企业的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标志。

        执法人员询问一旁正在购买该品牌大米的消费者:“这种米比普通的贵了一倍,您为什么买个啊?”消费者笑答:“虽然贵,但是吃的东西嘛要讲究一些,这个是驰名商标,质量应该有保证,贵就贵一点吧。”很明显,消费者是冲着驰名商标的名头才购买这种大米的。

        执法人员随即在网上查询该企业的商标注册信息,发现该企业的注册商标仅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小类上注册,并未在第30类的“米”上注册。而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规则,“谷类制品”及“米”是第30类商品中的不同小类,需分别注册。此外,外包装上所宣传的中国驰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等标志,也仅限于第30类“谷类制品”小类。

        执法人员认为,企业将商标夸大应用于“米”类上,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大米也是驰名商标产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目前,沧溪分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也应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范围为限。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如果用在没有核准的产品类别上,就属于超范围使用,是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一旦查实,会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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