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电 话:137-2107-1773
电 话:180-1990-6710
邮 箱:1578196994@qq.com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46号繁华里11幢1703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用假冒商标制假酒情节恶劣 缓刑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3-05-04   阅读次数:1654
       近日,记者从福建宁德中院获悉,该院二审审结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采纳抗诉意见,对原审被告人林亦言处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王某(已判刑)预谋制售假三星四特酒,并前往浙江省苍南县创新印刷厂订制三星四特酒外包装。
 
  随后,二人往福安寻找生产场所。经林某某联系,找到同案人福安甘棠人彭某某(已判刑)。三人商议决定合股出资生产45度假三星四特酒。林某某、彭某某负责生产,王某负责成品销售。
  
  彭某某还提供生产场所及设计制作洗瓶器,林某某还从运来一台罐装机。王某、彭某某等人以每斤4.2元的价格分两次从浙江帝师酒业有限公司购进16000斤高度白酒用于生产假三星四特酒。
  
  2011年9月30日至10月7日期间,林某某等人共生产假三星四特酒1459件共8754瓶。已查实其中的263件共1578瓶以每件210元至225元不等的价格销往福安、寿宁等地,销售金额达56280元,平均每件约213元。余下的1196件,金额就低参照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办法,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货值为254748元。林某某等人生产的假三星四特酒价值共计311028元。
  
  2011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扣押林某某等人生产的假三星四特酒1271瓶。2012年6月14日,林亦言向公安机关投案,退交人民币6万元。同年11月19日,林亦言向福安市人民法院上交罚金16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对此,检察机关抗诉要求撤销缓刑。
  宁德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同时又制售假酒,且经营数额达311028元,犯罪情节严重。因此,做出以上判决。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189-5653-9761。

本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的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款!反馈邮箱:365667427@qq.com。

  • 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哪些相关事项?
  • 如何辨别商标受理通知书的真假?
  • 商标受理通知书出来后就一定能注册成功吗?
  • 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交异议申请后,多久将异议通知
  • 商标被人抢注,现在初审公告期,如何提出异议?
  • 商标注册证书什么时候下发?
  • 商标注册成功后如何避免撤销三年不使用?
  • 商标续展和商标变更可同时办理吗?
微信扫一扫
微信二维码
137-2107-1773 电话
13721071773  18019906710 电话
公司邮箱 1578196994@qq.com

客服

微信咨询
  • 微信二维码
24小时服免费咨询0551-65171365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