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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冒商标制假酒情节恶劣 缓刑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3-05-04 阅读次数:1654
近日,记者从福建宁德中院获悉,该院二审审结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采纳抗诉意见,对原审被告人林亦言处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王某(已判刑)预谋制售假三星四特酒,并前往浙江省苍南县创新印刷厂订制三星四特酒外包装。
随后,二人往福安寻找生产场所。经林某某联系,找到同案人福安甘棠人彭某某(已判刑)。三人商议决定合股出资生产45度假三星四特酒。林某某、彭某某负责生产,王某负责成品销售。
彭某某还提供生产场所及设计制作洗瓶器,林某某还从运来一台罐装机。王某、彭某某等人以每斤4.2元的价格分两次从浙江帝师酒业有限公司购进16000斤高度白酒用于生产假三星四特酒。
2011年9月30日至10月7日期间,林某某等人共生产假三星四特酒1459件共8754瓶。已查实其中的263件共1578瓶以每件210元至225元不等的价格销往福安、寿宁等地,销售金额达56280元,平均每件约213元。余下的1196件,金额就低参照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办法,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货值为254748元。林某某等人生产的假三星四特酒价值共计311028元。
2011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扣押林某某等人生产的假三星四特酒1271瓶。2012年6月14日,林亦言向公安机关投案,退交人民币6万元。同年11月19日,林亦言向福安市人民法院上交罚金16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对此,检察机关抗诉要求撤销缓刑。
宁德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同时又制售假酒,且经营数额达311028元,犯罪情节严重。因此,做出以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王某(已判刑)预谋制售假三星四特酒,并前往浙江省苍南县创新印刷厂订制三星四特酒外包装。
随后,二人往福安寻找生产场所。经林某某联系,找到同案人福安甘棠人彭某某(已判刑)。三人商议决定合股出资生产45度假三星四特酒。林某某、彭某某负责生产,王某负责成品销售。
彭某某还提供生产场所及设计制作洗瓶器,林某某还从运来一台罐装机。王某、彭某某等人以每斤4.2元的价格分两次从浙江帝师酒业有限公司购进16000斤高度白酒用于生产假三星四特酒。
2011年9月30日至10月7日期间,林某某等人共生产假三星四特酒1459件共8754瓶。已查实其中的263件共1578瓶以每件210元至225元不等的价格销往福安、寿宁等地,销售金额达56280元,平均每件约213元。余下的1196件,金额就低参照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办法,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货值为254748元。林某某等人生产的假三星四特酒价值共计311028元。
2011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扣押林某某等人生产的假三星四特酒1271瓶。2012年6月14日,林亦言向公安机关投案,退交人民币6万元。同年11月19日,林亦言向福安市人民法院上交罚金16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对此,检察机关抗诉要求撤销缓刑。
宁德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同时又制售假酒,且经营数额达311028元,犯罪情节严重。因此,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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