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电 话:137-2107-1773
电 话:180-1990-6710
邮 箱:1578196994@qq.com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46号繁华里11幢1703
宁波市民对宁波“开心人大药房”都不陌生,因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这家药房遭遇起诉,4月23日,宁波市海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以微博直播了庭审情况。
本案原告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据江西“开心人”称,从成立之日起他们就实际使用“开心人大药房”商标,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04年4月取得了商标专用权,2010年11月又依法取得“开心人”商标专用权。如今,“开心人大药房”商标品牌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去年,他们发现宁波也出现了一家开心人大药房,其招牌、购物小票、购物袋上的“开心人大药房”字样皆与他们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未经过他们合法授权。为此,江西“开心人”向海曙法院起诉,要求这家全称为宁波海曙青林湾之星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宁波“开心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宁波“开心人”辩称,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局合法注册登记。江西“开心人”注册商标证上所显示的商品与服务项目是“替他人推销”,他们从事的则是药品批发零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因为此案比较复杂,法院在审理后未当庭进行宣判。
据了解,2013年1月至今,海曙法院共审结商标权侵权纠纷22件,审理结果显示,一些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商标、造成侵权的情况比较严重,但同时又自认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今年1月,该院曾受理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宁波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经过调查,确认宁波冠生园存在侵权行为,但败诉的宁波冠生园始终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上海冠生园的诉请表示费解。为此,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认为,企业应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权利审查,避免侵害他人权益,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189-5653-9761。
本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的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款!反馈邮箱:36566742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