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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阿熊”商标案原告败诉
发布时间:2014-03-26   阅读次数:1740

    认为公司商标权被侵犯,而公司又怠于向侵害人主张权利,为此,公司股东冯某将认为的侵权者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冯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冯某与北京龙腾八方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腾八方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黑白熊公司,其中,冯某享有49%的股权,龙腾八方公司享有51%的股权。黑白熊公司经核准取得了“阿阿熊”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6类,即期刊、儿童图书等商品。后冯某发现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出版公司)将上述商标使用在《阿阿熊》期刊上。

    冯某诉至一审法院称,科技出版公司侵犯了黑白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科技出版公司的侵权行为,自己多次要求黑白熊公司向科技出版公司主张权利,但黑白熊公司一直怠于行使此权利。因此,自己启动了股东派生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黑白熊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科技出版公司辩称,公司作为《阿阿熊》杂志的出版单位和主办方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黑白熊公司不具备期刊出版资质,不能创办任何刊物;科技出版公司对“阿阿熊”文字和卡通熊图形使用在先,拥有在先使用权;科技出版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了黑白熊公司的许可。故科技出版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冯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第三人黑白熊公司在法庭上申明,科技出版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在先,黑白熊公司注册涉案商标在后。涉案商标被注册后,黑白熊公司于2011年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科技出版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综上,冯某起诉系其个人行为,与黑白熊公司无关,黑白熊公司不认为科技出版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一审败诉后,冯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审法院认为,冯某是黑白熊公司股东,该公司监事在收到冯某要求其就科技出版公司侵害黑白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函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冯某作为股东享有为黑白熊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冯某虽主张黑白熊公司独立创办了《阿阿熊》刊物,但目前其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相反,2011年,黑白熊公司召开的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中,已同意由科技出版公司继续使用涉案商标。虽冯某上诉主张该董事会决议文件因违法而无效,但该决议至今并未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在我国现有图书期刊出版制度下,黑白熊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出版资质,不可能在出版物上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而科技出版公司使用“阿阿熊”作为涉案出版物的刊名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从2009年7月起就一直在《阿阿熊》刊物上使用,一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科技出版公司在其刊物《阿阿熊》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并未侵害黑白熊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冯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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